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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车费惹争端 司机损失乘客赔

  发布时间:2009-05-10 07:54:34


    因一元燃油附加费引起纠纷,乘客将司机打伤,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李某赔偿付某各项损失3000元。

    付某系出租车司机,2008年7月12日深夜,乘客李某乘坐付某的出租车回家。到家后付某告知李某还须收取1元燃油附加费。而李某却拒绝给付,因该1元附加费的问题双方发生争执,李某向付某大打出手将其左眼打伤。事发后公安民警对此事进行了处理,对李某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付某与李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3000元。

    法院认为,李某乘坐付某所驾驶的出租车,应当支付必要的乘车附加费,而李某不但拒绝支付1元燃油附加费,而且将付某打伤,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对付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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