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4日星期一,上午九点左右一名女同志来到法院咨询法律问题,于是我们在引导她扫描龙江健康码、测温、登记后,为她进行人身检查。在安检过程中,在她上衣的右侧口袋内检查到一处于录音状态的录音笔,在告知她应将录音设备关闭并按要求进行存放时,她的情绪有些激动,用着质问的口吻问我们为什么不能携带录音笔进入诉讼服务中心?于是我们向她说明了除经法院许可,对其他可能危害诉讼场所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物品不得带入诉讼场所,并就法条对她进行耐心的解释后,该名女同志承认了自己的错误,按照要求将录音笔关闭并存放,配合我们完成了人身安检。
2020年9月14日下午14:00古某某进入审判区,参加庭审,通过体温检测身份核实后,我们按照规定对其人身及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因为被告人古某衣服穿的较厚,检查时要更为仔细,在让其把随身携带的电子产品存入电子柜里后,对其人身进行复检,在古某的右侧腰带上挂着一大串钥匙,仔细对钥匙串检查发现,中间夹带着一根金属棒,拧开后发现这个金属棒是一种组合型钢针,组合到一起长度约10厘米,根据规定其金属钢针禁止带入人民法院,我们及时告知并以暂扣,古某某表示配合。
这两件事其实只是在我们每天安检工作中的一个缩影,但反映出的是群众对于我们安检工作中存在的误解,认为法警细致安检属于“小题大做”。但实际上有不少在法院内的伤人案件就是由于安检疏忽导致的。法院是调和当事人矛盾的地方,所以不少当事人都是带着情绪进入法院的。因此,在工作中多一份细心,是保护当事人人身安全的有力举措。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会更加细致耐心的进行检查,更好的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