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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壮“英雄胆” 警察也敢打

  发布时间:2009-03-30 08:08:09


    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梁某因酒后失德,在酒店门口打人,公安民警赶到后劝阻不成,还被梁某打伤。

    2008年12月2日15时许,梁某在牡丹江市爱民区一酒店门前与他人发生争吵并厮打。公安人员尹警官、杨警官在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出警赶到现场。民警在调查过程中,梁某突然将前来拉仗的人摔倒,民警尹警官上前阻拦,梁某随即用拳头击打尹警官的头部和面部,并对其大声辱骂。随后公安人员将梁某带回派出所。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以梁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向爱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爱民区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在酒后伤人的同时,实施暴力方法妨害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经扰乱了公共秩序和国家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考虑梁某系初犯,且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处梁某犯妨害公务罪,拘役三个月。

    在案发后,梁某十分后悔自己的行为,他对法官说“都是酒精惹的祸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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