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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不求人】诉争房屋动迁后“花落谁家”?爱民区法院法官3小时高效调解一起继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7-19 09:39:02



    一个房屋一生会经历几次产权变更呢?

    原房主过世,新房主继承,这之间房屋产权变更又会引发怎样的继承纠纷呢?

    面对此类纠纷,法官怎样调解才能保证家庭和睦关系的存续呢?

    今天,小编就带您一同走进这起继承纠纷案件,详细了解爱民区法院法官仅用3小时高效调解的神威。

    这天,爱民区法院立案庭收到了这样一起案件:秦某向法院提交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父秦某某、其母宋某某、其继母张某留下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某小区的一处房屋由原告秦某继承,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案件适用普通程序,随机分案到孙法官,她第一时间翻阅了卷宗,梳理了案情,对双方争议焦点了然于胸。

    “这起案件,调解效果更好,一方面减轻当事人诉累,另一方面也利于家庭和谐。约当事人,定下调解时间。”孙法官告诉身旁的书记员尽快安排调解。

    很快,双方当事人齐聚法院调解室。

    原告秦某与被告杨某出生于两个不同的家庭,只因秦某的母亲去世,父亲与杨某的母亲再婚而结识,这对毫无血缘关系的“兄弟”对秦某父亲留下的房屋产权落谁名下产生了很大分歧与争议。

    原来,张某于2007年与原告秦某长子秦小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移协议书,放弃继承属于秦某遗产部分的继承权,并进行了赠与公证。2008年诉争房屋动迁,2018年该房屋可办理登记手续。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张某于2019年年初去世,无法配合办理过户,其子杨某在母亲过世后,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权按份额继承该房产,不同意配合过户。故原告秦某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法庭。

    孙法官掌握案情后,对被告杨某进行释法明理,向其耐心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法律规定,“诉前,原告秦某已经与你母亲张某对秦某某的遗产进行了处理,并且双方进行了赠与公证,公证不可撤销,因此,需要按照公证内容履行法律义务。这部分是没有任何疑问的。”被告杨某在法官耐心的普法讲解下,明白了赠与法律关系确立后应履行的义务,解开误解,与原告秦某达成和解协议。

    而这整个调解过程,孙法官仅用了3小时时间,就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获得了当事人的满意认可。原告秦某送来锦旗时,仍然不住地表达感谢之情,“孙法官调解能力真是强,几句话就解开了我们的心结,消除了我们之间的隔膜与误会,让我们这个特殊的大家庭重修旧好,和睦如初,感谢法官的倾力付出,让我们老百姓打官司不求人也能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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