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4年经人介绍结识丁某,给丁某负责的工地送施工原料,所欠原料款14800元经多次催要一直未给付。2018年2月李某诉至法院,2018年4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某欠款14800元及2018年2月8日到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判决生效后,丁某始终避而不见,不但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后来干脆找不到人了,李某于2018年7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干警通过依法调查,发现丁某名下有一张电话卡在使用,但是打电话始终不接,发信息也不回,无耐只好四处查找有效线索,终于在2018年11月23日早上7点多,申请人提供线索发现丁某上了公交车,于是执行警务局工作人员立即行动,在某饭店内找到了丁某。
据了解,丁某在这家饭店打工,工资每月三千多,虽然有收入却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执行干警表明身份并说明来意后,丁某情绪激动,不配合法院办案,执行干警将其强制带回法院后,经过一番释法明理,丁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过错,联系家人偿还了欠款,得到了李某的谅解。至此,一起执行案件得以圆满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