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上午,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被执行人因转移财产、拒不履行而构成拒执罪的典型案例。
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某路口时,将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撞倒,造成张某受伤、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张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判令李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 079 145.02元。
该案执行过程中,李某将判决生效前售出、判决生效后收到的售房款330 000元用于个人支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李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法律,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被抓获。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被执行人)李某与申请执行人张某达成执行和解,李某给付张某赔偿款500 000元,张某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将其于判决生效前售出、判决生效后到账的售房款转移,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其行为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李某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申请执行人张某达成执行和解,可对李某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8年是最高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决胜之年。今年以来爱民区法院采取加大投入、清理积案、多方联动的方式,形成破解“执行难”良好格局。开展了“打击拒执犯罪”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拒执犯罪,有力增强执行威慑,提升司法公信力,争取一切力量,全力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