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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协议怎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发布时间:2009-03-03 20:27:01


    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签订了一份财产协议,约定双方婚后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各自分担。

    2007年8月,张某因做生意资金不足,向李某借款10万元。李某要求张某出具一份书面的借条,并由张某和其妻子王某共同在借条上签字。隔日,张某前来取款,并称妻子王某有事不能前来,但妻子王某同意借款一事,并拿出了妻子王某的印章。李某认为张某所说属实,同意借款给张某。张某给李某打了一张借条,落款处签字并盖上了妻子王某的印章。后李某向张某索要欠款,张某却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最后竟杳无音信。无耐之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的妻子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王某拿出其与丈夫张某签订的财产协议,称其没有义务承担张某的债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系夫妻关系,但法律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张某与王某虽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书,但李某对张某与王某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书一事并不知情,且借条上有王某的印章,因此可以认定李某是善意的。最后,法院判决由妻子王某偿还债权人李某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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