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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毁财物,换来刑罚悔已晚

  发布时间:2009-02-25 20:36:06


    2008年12月,李某等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爱民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

    2008年6月份,在爱民区一慢摇吧内,因两伙客人发生争执,歌厅工作人员与其中一伙客人蔡某发生殴斗,后李某又找来几人前来帮忙,用镐把等工具将蔡某所驾驶汽车的汽车玻璃、机器盖等部位砸坏,造成经济损失4万余元。

    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李某等人因琐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给人以毁坏财物罪,李某等人得到了他们应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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