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使当事人之间历经四年之久的纷争得以圆满解决。2月12日,原告黄某从被告手中接过获赔的1.25万元。
2005年初,原告黄某因右股骨颈骨折前往牡丹江市某医院进行治疗。该院对黄某实施了髋内固定手术。2006年5月,该院在对黄某实施右股骨颈固定钢板和钢钉的摘除手术时,将一根固定钢钉遗漏未取。同年8月,院方对黄某免费实施了第二次取钉手术。黄某认为医院的行为,使其在短期内连续进行了三次大手术,导致其右侧股骨头坏死,落下终身残疾。因此,于2008年初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13万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手术是否是导致其股骨头坏死的直接原因,只有这个问题查清楚了,化解这场纠纷的工作才能进行下去。2008年6月,牡丹江市医学会对本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做出鉴定:“此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但黄某右侧股骨头坏死是股骨颈骨折常见并发症与手术及遗留钢钉无因果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调解结案无疑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保护弱势群体的最佳途径。为此,法官多次做被告的工作,从其有过错、患者受到身心伤害等多个角度,最大程度地为原告争取赔偿金。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医院赔偿黄某各项费用共计1.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