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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增加抚养费,法院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09-02-25 20:32:38


    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增加抚养费纠纷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徐甲每月支付徐乙子女抚养费350元,至徐乙18周岁时止。

    原告徐乙系高三学生,原告徐乙的母亲与被告于199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原告徐乙与其母亲王某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0元。1995年,原告徐乙以物价上涨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经法院调解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元。现原告以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元,已无法满足原告生活、学习需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增加抚养费至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正在上高中,其母亲依靠打工维持母子俩的生活,收入很不固定。随着原告教育费、生活费的增加,被告支付的60元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原告上学、就医等实际需要。但考虑到被告徐甲再婚后也有一个子女需要抚养,生活负担也很重。最后在法院的耐心劝导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徐甲每月支付徐乙子女扶养费350元,至徐乙18周岁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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