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的谎言,仍是谎言,总有一天会被揭穿。善意的犯罪,仍是犯罪,依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陆某的出发点是善意的,但其行为构成犯罪违反了法律,必然要接受相应的惩处。
2008年6月,陆某任牡丹江市无线电厂厂长期间,其为了给厂内工人交养老保险金,与秦某预谋后,由秦某联系牡丹江市中心血站,以牡丹江市无线电厂名义,向牡丹江市中心血站借款100,000元。在此款汇到牡丹江市无线电厂后,陆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将其中的40,000元私自借给秦某,投入秦某个人经营的渔具商店用于经营活动。2008年12月和2009年1月,秦某分两次将公款全部返还到牡丹江市中心血站。事实证明陆某犯挪用公款罪,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陆某为了给厂内工人交养老保险金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他挪用公款实施犯罪的方法却是万万的不可取。借由此案提醒大家,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决不可行,郑某的案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