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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起歹念盗窃自行车 因小失大罚款五千元

  发布时间:2016-09-21 11:27:00


    2016年7月11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2015年9月21日17时26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途经牡丹江市爱民区某广告公司,发现门前停放一辆未上锁的红色某牌山地自行车。姚某某趁人不备,将该自行车骑走。作案后,姚某某将所盗车辆藏匿于其父亲家中。案发后,所盗车辆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经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某牌山地自行车价值2 548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姚某某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姚某某系初犯且所盗物品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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