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5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2015年10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等驾车从鹤岗市来到牡丹江市爱民区某烤肉饭店实施盗窃,李某某假装看菜单负责望风,刘某将被害人倪某某搭在椅背上衣服兜内的白色OPPO手机盗走。之后又驾车到爱民区中华路某饭店,李某某负责望风,刘某将被害人孟某某搭在椅背上衣服兜内的苹果6PLUS金色手机和白色手机盗走。作案后,OPPO手机和苹果6PLUS手机被刘某变卖,所得款项被其挥霍;白色手机被其丢弃。经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6PLUS金色手机价值3 800元。案发后,李某某家属代其退赔孟某某经济损失3 800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李某某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某某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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