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住店需谨慎,贵重物品随身带。盗窃邪念不可有,拘役罚款免不了。2016年5月19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旅店住宿期间发生的盗窃案,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 000元。
2012年9月5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牡丹江市爱民区某旅店住宿期间,趁该旅店住客被害人朱某某出门之机,进入该房间盗窃现金2 900元。
经侦查,被告人田某某于2016年3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另查,2016年3月18日,被告人田某某家属返还被害人朱某某2 900元,田某某得到了朱某某的谅解。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田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被盗赃款已返还被害人,田某某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田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科刑,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