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频失窃,作案手段极相似。销赃变卖全挥霍,难逃法网受惩戒。被告人屈某某无视国法,多次潜入建筑工地盗窃建筑材料,所得不菲,全被其挥霍一空。2016年2月16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 000元。
三进宫,不思悔改再盗窃
法律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2007年4月30日,屈某某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屈某某不思悔改,屡次触犯法律的底线,此番屈某某频繁窜至牡丹江市各建筑工地,使用锯条、锯弓等犯罪工具,接连盗窃,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建筑工地疏于防范,安全无保障,盗窃案频发
被告人屈某某分别于2015年8月10日22时许,2015年8月15日22时许,2015年8月19日22时许,2015年9月18日22时许,2015年10月5日23时许,分五次潜入牡丹江市爱民区多个建筑工地,使用锯条、锯弓等犯罪工具将价值昂贵的建筑材料一一盗走。作案后,被盗防水线、铜镁合金绞线等建材被其变卖,销赃得款被其挥霍。经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8 315元。
为何屈某某进出建筑工地易如反掌,如此轻而易举的实施盗窃,偷走价值昂贵的建材,恐怕建筑工地安全管理负责人难辞其咎,管理有漏洞,安全难保障,这才是盗窃频发的根本原因。此次案件审理也给各建筑工地管理者敲响了警钟。
法院依法审理,窃贼难逃制裁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屈某某无视国法,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屈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实施盗窃,且未返赃,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屈某某在着手实施第四起、第五起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且屈某某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