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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废旧建材受处罚 罚款一万判刑一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6-08-08 10:13:19


    2016年2月16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2010年夏季至秋季,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窜至牡丹江市爱民区的一处库房,将被害人赵某、杜某某存放于该库房内的十余吨槽钢、角铁等废旧建筑材料盗走,并将盗得赃物全部变卖,销赃得款18 000余元被其用于个人生活开销。案发后,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经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废槽钢、废角铁、废工字钢、废铁角手杆、废铁质模板共计30 800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考虑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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