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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人熟睡行盗窃 拘役五月罚款两千

  发布时间:2016-04-26 09:12:10


    梁上君子专趁人熟睡盗窃他人财物,自以为可以逍遥法外,不料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1月13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5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XX网吧上网时,乘在此上网的被害人牟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钱包盗走,内装OPPO牌R5型手机一部及身份证;2015年8月初某日,被告人王某在吉林省通化市光明路附近的XX网吧上网时,乘网吧管理人员被害人张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钱包盗走,内装现金4元及身份证;2015年8月23日5时38分,被告人王某窜至牡丹江市东安区XX旅店,乘在此休息的被害人林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床头的金立牌GN151型手机一部(价值200元)盗走;2015年8月25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牡丹江市爱民区XXX旅店,乘该旅店经营者被害人赫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吧台上的苹果5手机一部(价值1 200元)盗走。之后,王某窜至牡丹江市爱民区XX旅店,乘在此休息的被害人任某某熟睡之机,盗走现金100元及白色金立牌GN151型手机一部(价值400元)。综上,被告人王某实施盗窃犯罪五起,价值1 904元。经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金立牌GN151型手机,价值200元;苹果5(16G)白色WCDMA手机,价值1 200元;金立牌GN151型手机,价值400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王某多次实施盗窃,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王某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部分被盗款物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其余被盗款、物王某近亲属折合现金赔偿了被害人,可对其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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