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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发布时间:2015-10-28 15:51:52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白某和梁某只因贪念误入歧途,贩卖毒品危害社会,触犯法律,最终受到了严厉的处罚。 2015年7月20日、8月5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白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2014年10月某日,被告人白某从潘某(另案处理)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后,通过被告人梁某介绍,在牡丹江市爱民区某小区梁某家楼下以1 5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5克,所得款项被白某挥霍。李某给梁某300元好处费被梁某挥霍。2014年10月31日,被告人白某在牡丹江市某4S店门前以500元的价格向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所得款项被其挥霍。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白某在牡丹江市某医院门前以1 100元的价格向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8克,所得款项被其挥霍。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白某在牡丹江市某酒店门前再次向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白色晶体一包。 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该白色晶体1包重0.7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白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律、法规,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多次予以贩卖;被告人梁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律、法规,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白某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梁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梁某曾因犯窝藏罪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白某、梁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第四起贩卖毒品犯罪,交易尚未完成,毒品未流入社会,可对白某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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