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故意拦住老人,以查看身份证为由抢劫老人携带的现金,并对老人拳脚相加,导致老人多处软组织裂伤、骨折,2015年4月15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处被告人黄某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黄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7 669.93元。
2014年11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在牡丹江市某动迁楼一楼,拦住被害人兰某(68岁),以查看身份证为由,对其进行翻身,抢得现金880元。兰某追至六楼索要,黄某将其推倒在地,并用脚踢踹其头面部数下后,又用螺丝刀的木把击打其头部数下,将兰某打昏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兰某面部软组织裂伤及右眼眶内壁、下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头皮多发裂伤评定为轻伤二级;鼻骨骨折评定为轻微伤。作案后,所抢款项被黄某挥霍。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兰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黄某抢劫老年人财物并致被害人多处轻伤,且案发后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鉴于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