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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更加接地气贴民心  

——微谈刑法修正案(九)

  发布时间:2015-09-28 15:00:16


    中国法治起缘于古代,法家思想大致认为法律具有独断性和强制性,他们倡导"缘法而治"、"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然而时过境迁,现代法治则更注重以人为本的“仁政”思想,侧重于考虑百姓的意见,更加贴合民意,顺应民心,在符合时代特点的同时也突出了民之所向的亲民性。

    正所谓“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刑法修正案(九)的提出和通过是民心所向,同时也体现了现代社会对“良法”的新定义,就是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新需求,就是更利于人民群众反映诉求、保障权益。

    法律不再是生硬的条文,从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可见一斑:第三条第二点“修改收买被拐的妇女、儿童罪,对于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收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删去原来规定的免罚。”陈可辛导演的一部电影《亲爱的》触动了亿万观众的心,影片中的人贩子拐卖孩子的行为令人发指,现实生活中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也屡禁不止,而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从根源上加以扼制,可以更有效的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第二点中(2)“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在原规定的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基础上,将殴打诉讼参与人以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全国各地当事人伤害法官的犯罪行为也屡见不鲜,如:2015年 9月9日上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一起当事人在法院办公楼内向法官行凶的事件。一方面严重威胁了司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另一方面也削弱了司法公信力,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将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规定为犯罪,不仅保障了司法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和法庭的正常秩序,同时也维护了法律和法官的尊严,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更利于良好社会风尚的有效形成及和谐社会的建设。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第六条“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虚假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的是犯罪”,其中包括对修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规定;增加规定虚假诉讼犯罪。相关条文的增加体现了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反映了社会的需要和群众的诉求,成为了现代社会“良法”的一个重要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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