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醉酒驾驶害人又害己,近日,在牡丹江市某道口就发生了一起因酒驾与行人相撞事件,2015年6月8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酒后驾驶某牌小型轿车途经牡丹江市爱民区某道口时与一行人相撞。群众报警后,郭某当场被带至公安机关,被害人自行离开现场,现下落不明。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2.2mg/dl。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dl,可对其从重处罚。鉴于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拒绝酒驾,从你我做起”,文明出行需要你我同参与,和谐社会需要你我共建设。加强安全出行意识,杜绝危险驾驶行为,才能保障每位公民的生命安全,才能保证社会秩序安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