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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事何必挥刀相向 致人受伤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1-19 11:31:51


  2014年10月13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在牡丹江市爱民区某超市门前鱼摊询价时,与摊主被害人许某发生争吵并厮打。吴某在旁边一水果摊床上随手拿起削菠萝刀照许某背部、右手各划一下后被人拉开。吴某回家取菜刀后返回,照许某左手、左肩部猛砍数刀后逃离现场。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鉴定:许某左手外伤致第1、2掌骨基底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左肩峰端及腋窝前方软组织裂伤属轻微伤。吴某于2014年8月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被告人吴某赔偿被害人许某各项经济损失40 000元,并得到了许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发生争执,吴某持刀将许某砍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吴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考虑吴某主动自首,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以及被告人吴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科刑等因素,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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