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6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被告周某被判处支付原告董某住院期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复印费共计3645.78元。
经审理查明,董某与周某系邻居,2013年6月4日8时54分,在牡丹江火车附近某小吃门前,二人因招揽客人吃饭发生争执,周某用塑料凳打了董某,致使董某头部受伤,董某还手打了周某一拳。董某被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头皮挫伤,护理级别为二级护理,董某住院期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复印费共计5 208.25元。
法院审理认为,董某的损害结果与周某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因二人都出手打过对方,双方均存在过错,而周某的行为是董某损害结果产生的主要原因,故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考虑,以70%为宜,周某应承担3 645.78元。为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