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9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窜至牡丹江市爱民区某小区居民楼内,趁被害人孙某不备,将其放置在客厅裤兜内的现金1200元盗走。2013年9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牡丹江市爱民区某小区居民楼内,趁被害人鄂某不备,将其放置在卧室衣柜抽屉中拎包内的钱夹盗走,钱夹内装现金5000元、身份证一张、银行卡四张。2013年9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牡丹江市爱民区某小区居民楼内,趁被害人孟某不备,将门口衣柜内的女式拎包盗走,拎包内装现金4200元、女式钱包一个、银行卡四张、身份证一张。2014年3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牡丹江市爱民区某小区居民楼内,趁被害人孔某不备,将其放置在卧室黑色单肩背包内的现金6000元盗走。2014年3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牡丹江市爱民区某小区居民楼内,趁被害人王某不备,将门口衣柜内的女式拎包盗走,拎包内装现金4000元、身份证一张、驾驶证一张、银行卡三张。2014年3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牡丹江市某小区居民楼内,趁被害人田某不备,将阳台柜子内的女士拎包盗走,拎包内装现金14100元、三星牌S7568手机一部(价值100元)、银行卡五张、存折一张。2014年4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牡丹江市爱民区某小区居民楼内,趁被害人张某不备,将门口鞋柜上的黑色腰包(价值30元)盗走,拎包内装3290元现金、钱包一个、金立牌V170型手机(含副厂电池一块,屏幕已损坏)一部(价值20元)、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三张。经侦查,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5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牡丹江市抓获。综上,被告人刘某共实施盗窃犯罪七起,盗窃总价值37940元,以上物品价值均经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刘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刘某多次入户盗窃且未返赃,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为严明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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