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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思悔改再行窃 双双入狱受惩罚

  发布时间:2014-09-29 13:36:12


    2014年9月11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四个月零十六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与被告人徐某预谋盗窃牡丹江市爱民区某公司,朱某为实施盗窃购买了作案工具铁剪、螺丝刀、撬棍、绳子、手电筒、手套。2014年4月25日23时许,朱某、徐某携带铁剪、螺丝刀、撬棍和绳子等作案工具,翻墙进入该公司院内,朱某用铁剪将财务室窗户的铁护栏剪断后入室。后二被告人用绳子和木方将保险柜抬到该公司院内,用撬棍、铁剪和螺丝刀撬开柜门,将柜内部分现金共计29 000余元盗走。作案后,朱某分得现金19 000元,徐某分得现金10 000余元 ,所得赃款均被二被告人挥霍。

    另查,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朱某处追缴1 000元、从徐某处追缴700元并返还给该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朱某、徐某均系主犯,应按二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徐某属于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朱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徐某曾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二被告人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二被告人从重处罚;朱某、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的罪行,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赃款被二被告人挥霍,只返还较小部分赃款,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重处罚。徐某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应将其盗窃罪、脱逃罪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与本罪并罚。为严明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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