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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盗窃手机 流窜作案难逃法网

  发布时间:2014-09-05 08:41:52


    2014年7月7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1日,吕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于某商议去牡丹江市的网吧内实施盗窃,于某表示同意。次日12时许,吕某找到于某,并伙同“老李”和一名“司机”(均另案处理)一同乘坐其租赁越野车从哈尔滨市阿城区出发前往牡丹江市实施盗窃。当日14时40分许,四人到牡丹江市爱民区晶合网吧,按照事先约定的分工,“司机”将车停在网吧门口附近,“老李”负责在网吧门口望风,吕某、于某进入该网吧内实施盗窃。于某以送水为由,用身体遮挡被害人陈某的视线,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苹果4S型手机盗走,后四人离开。当日15时20分许,该四人又到爱民区名人网络会馆,使用上述手段,吕某将被害人粘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苹果5型手机盗走,四人离开网吧后驾车返回哈尔滨市。作案后,吕某将盗得的二部手机卖掉,得款人民币2 700元,吕某、于某、“老李”各分得800元,“司机”分得300元。所分款项被于某挥霍。经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黑色苹果4S型手机价值1 800元,黑色苹果5型手机价值2 700元。之后被告人于某于2014年3月7日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事拘留。被告人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于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为严明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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