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5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陈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牡丹江市爱民区康佳街由西向东行至北安路路口停车等候信号灯。当绿灯亮起,陈某驾车向北左转时,因其瞭望不够,将行走在车右侧斑马线上的被害人于某刮倒,右前、后轮又相继碾轧过于某身体,致其当场死亡。陈某随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后被出警交警传唤至公安机关。经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此次事故由陈某负全部责任,于某无责任。
另查,被告人陈某及其肇事车辆所有人付某偿被害人于某的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200 0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于某近亲属110 000元。上述款项己全部给付完毕。于某的近亲属对陈某的行为给予了谅解,并希望对陈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瞭望不够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能够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