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8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武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武某酒后驾驶黑二轮摩托车,沿牡丹江市爱民区中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荣街与康佳街之间的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赵某驾驶的黑小型轿车发生追尾,将该轿车的后保险杠撞坏,被害人当场报警,武某被出警的公安人员传唤至公安机关。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武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6mg/dl。经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型轿车后部与二轮摩托车前部痕迹相吻合,符合车辆同向追尾相接触碰撞的事故形态。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武某赔偿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予以惩处。武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武某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赵某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