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夜幕降临,位于城市各个角落的广场迎来了一天中最热闹的时刻,成群结队的大妈伴着音乐一起跳舞的场面,已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动感的舞步给城市注入了很多活力,他们体现的是活力四射、积极向上的时尚新生活。但是,在社区居民走出家门,聚集在一起的时候,也随之产生了一些矛盾。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2013年的一个傍晚,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同在一个广场锻炼,原告是一跳广场舞的大妈,被告是一练太极拳的大爷,二人在锻炼时,张某的舞蹈队与王某的武术队发生了纠纷,张某误以为被告在打架,踢了王某一下,王某无意间挡了一下张某的脚,致使张某摔倒在地上,造成身体十级伤残,目前仍坐在轮椅上。二人无意间产生了这样的一个误会,但谁也没有想到这样的一个误会给张某的身体带来了伤害。而张某的伤害是否该由王某承担,原告自身对自己的伤害是否承担责任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经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是被告张某的行为在先,但王某的行为是张某伤害后果产生的直接原因,王某对自己的行为应承担一定责任,虽然原告的伤害后果是由被告的行为造成的,但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其踢人的举动是其损害结果产生的一个成因,应对其损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张某与王某对张某的伤害后果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案可以看出,跳舞,其实更像是许多寂寞的老年人在一起抱团取暖,对这些参与者来说,它是娱乐生活的全部,也可以看作是他们相互交流和慰藉的一种方式。在人群如此聚集的广场,民众进行锻炼之时应更加注意自己的言行,以和气之心文明相处、和谐相处,既要愉悦自己,也要愉悦他人,减少不必要的冲突和矛盾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