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是一种方便沟通的通讯方式,但一定要提防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2013年2月22日12时许,何某与19岁女孩屈某在用微信聊天过程中谈好,何某给屈某1500元双方发生性关系。当日21时许,屈某在牡丹江市爱民区一快捷宾馆开好房间后联系何某。何某到达宾馆进入房间后,与屈某因是否先付钱的问题发生争执,屈某拿出黑色的IPHONE4(价值人民币1700元)与朋友聊天,何某上前将该手机抢走。何某于2013年3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由于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3年7月12日在爱民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