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9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与买证人张某(已治安处罚)通过电话约定以人民币560元的价格,为张某办理伪造的房产证及大学毕业证书一本。在双方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二人身上搜出房产证和毕业证书各一本,经鉴定,上述证件均为伪造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被告人王某将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