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思想史上,早有和谐思想的萌芽。孔子认为“君子和而不同”;孟子提出“天人合一”。而前不久胡总书记提出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八荣八耻”的论述,更是为我们指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进方向。作为一名女法官,努力为创建和谐法院、和谐诉讼做贡献,就是在为和谐社会的发展添砖加瓦。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公正作为一种价值、一种精神、一种理想被倡导和追求。而司法公正要从一种理念倡导变为生动的社会现实,法官尤其是女法官便是其中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这一重大战略决策,正是抓住了当今我国法院工作的现状和法官队伍建设的主要矛盾。笔者认为法官职业化建设即在发起一场塑造法官职业形象的运动,以打造和谐诉讼的专业形象,重树我国现代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而作为法官群体一部分的女性法官,在这场和谐诉讼的改革中对自身职业的品质要求和形象设计的正确定位和把握,对于实现公正、正义这一最根本的司法理念显然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本文拟就女法官职业形象塑造的意义以及女法官如何塑造自身的职业形象,从而保证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整体推进,最终保障司法公正的和谐诉讼的实现,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塑造女法官职业形象的意义
女法官职业形象的塑造是包含了职业精神、职业能力、职业自治和职业声望的法律职业品质的一种综合素养的展示。最高法院提出法官职业化,这是一个非常具有社会意义和职业意义的命题。“法官职业化”是对法官队伍建设方面已有的改革和将发发展的一种概括、清理和规定,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此前提下,倡导女性法官自我职业形象的塑造既是实现公平正义这一现代司法理念的客观需要,也是法官自我意识和社会和谐意识发展的必然结果。
(一)倡导塑造女法官职业形象是实现公平正义、和谐诉讼现代司法理念的客观需要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司法公正与和谐已成为时代的呼唤、文明的象征、群众的期盼。同时,由于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全面启动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领域逐步扩大,其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越来越重要;WTO规则的引入,使我国传统的司法审判理念受到冲击,树立民主、公正、和谐、透明、高效的现代和谐司法理念已成为迫切需要。法官素质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造就一个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广博的知识结构、精湛的法律思维方式、丰富的社会经验、高尚的道德品质并享有崇高职业声望的职业化法官群体,已成为法律界的共识。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心理需求,已经成熟到需要一个职业化的法官群体,现在倡导提升法官素养,塑造法官职业形象适逢其时。
(二)倡导塑造女法官职业形象是法官自我意识和社会意识不断强化的结果
最高法院提出法官职业化目标,将其作为法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的、长远的战略性措施,这是一个突破,是法官自我意识和社会角色意识强化的结果。长期以来,由于历史的原因,司法权与行政权界限模糊,司法权的行政化、地方化色彩浓厚,人民法院内部无论是审判活动还是法官队伍管理都沿袭了行政机关的模式。我国自古以来就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官和法律职业群体,法官职责历来由地方行政官员统一行使,即使在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众多管理层面仍把法官当作行政人员看待,将法官视为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国家干部”成为包括法官在内的所有国家公职人员的统一称谓。因此,长期以来我国法官的职业定位始终处于一种模糊状态,社会对法官职业性缺乏认知,传统观念仍然以为法官不需要专的职业训练,这种忽视法官职业特点的认识,影响到了法官的尊严和荣誉的树立。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必须具备独特的职业素养和能力,接受统一的职业训练。倡导法官职业形象的塑造,走法官职业化之路,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增强女法官自我意识和社会角色意识,培养法官高度的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并使之成为维护女法官形象的内在动力,从而把和谐社会对法官的要求内化为法官的自觉追求。
二、如何塑造女法官在和谐社会中自身的职业形象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只有当处于其中的人是最好的时候,它才可能是最好的。在人类追求公正和谐这一永恒的价值目标的过程中,司法公正形象的树立,是通过每一位法官、每一位女法官的形象来体现的,法官形象的塑造已成为和谐司法最重要的象征。法官在执法活动中表现出的素质、修养、文明程度以及仪表举止,都要体现出公正、廉洁和威严。女法官作为法官职业群体中的一族,尤其要通过自身职业形象的塑造发挥女法官在和谐诉讼中女性特有的作用。具体而言:
女法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法官的品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裁判的品质,因而法官的伦理道德修养强烈地影响着司法的形象与法律的尊严。
1、要自觉树立崇高的和谐司法精神—职业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职业道德对女法官的培养和塑造作用体现在三个层面上:一是调控女法官作为人的自然属性,把法官个体塑造成行为有序的人;二是女法官应当树立公正和谐的意识,忠于法律的精神,把女法官个体塑造成执法公正的人;三是女法官应当具有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一个法官尤其是女法官能同时做到品德优良、行为有序、公正执法,具有专业知识和奉献精神,那么这个法官就是一名高素质的法官。亚里士多德说的好,“公众视法官为活生生的正义”。因此,每一位女法官都应有这样一种思想境界:自已便是公正与正义的象征,有了这种观念,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会认为,自已有责任有义务本着公平正义的良心,以精湛的专业知识和诚实、客观、耐心的态度来服务于民众,实现社会的和谐与正义。
2、女法官应当注重法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法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对于公正审判与社会和谐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试想,当社会民众对法官的职业道德与公正性有强烈的依赖感的时候,还有什么裁判结果难以让人接受或无法执行呢?在法官审判日益走向独立与自治的今天,每位女法官都应该注重对高尚的品质、健康的人格、社会良知、温和的性情、稳定的情绪等综合素质的培养,以建立良好的法官声望,只有这样,女法官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和社会的肯定,在和谐诉讼中发挥女性法官的特质。
3、女法官要树立终身学习观念,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与职业技能。这是作为法官最重要的一种基本素质。只有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才能将各种法律知识融会贯通,更深刻地理解法律原意,从宏观上把握法律精髓,而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简单对号入座和证据的简单堆砌,对证据规则的运用就会得心应手,法律文书的说理就不会再苍白无力,从而创造性的开展和谐司法活动。
4、女法官应当具备正确理解法律并娴熟地运用法律及相关规定的能力。即最准确地掌握立法精神,最恰当地运用法律的能力。这就要求女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努力探寻立法背景、立法目的,从而正确地领会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精神并通过裁判文书的制作,条理分明地表达出来,进而保证裁判的公正性、正确性、和谐性。
三、女法官应当运用特有的性格优势在和谐诉讼中发挥作用
1、要有亲和力。法官作为社会矛盾的调处者,不仅需要庄重严肃,也需要亲切和善,以法官特有的热情去化解形形色色的社会矛盾。比如在婚姻、赡养、抚养案件的处理,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中,女性法官就应当发挥女性的性格优势,以温和的性情、和善的态度来晓之法理,化解纷争,最大限度的实现和谐诉讼的效果。
2、要树立端庄朴素的个人形象。作为一名职业女性,尤其是肩负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女性,负有普通公民不承担的义务,因此女法官要树立端庄朴素的个人形象和文明的言谈举止。在衣着打扮方面不能标新立异,庭审活动中更不能“穿金戴银”浓妆艳抹,凡是有损、有碍法官职业形象的个人喜好均应“忍痛割爱”,自觉塑造女法官庄重、健康的职业形象。同时更应时时刻刻注重自已的语言谈吐、行为举止是否符合法官的职业要求,使自已的言行符合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
我们知道,公正和正义是法律对法官职业的本质要求,而和谐诉讼却是一种平凡,它体现着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彰显着女性法官睿智的人格魅力,蕴含着诚信友爱的同志关系。和谐诉讼又是一种责任,平凡到就在我们法官生活和工作的每一个细节里。和谐司法对每一个女法官而言,就象阳光对于每个人那样,是生命中的一部分,做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法官,无须感慨岁月的蹉跎流逝,女法官们应当选配生命的韵律,为司法的公正,为家乡各项事业的兴盛,为小康社会的和谐奏响最动人的乐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