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爱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3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2年10月27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在牡丹江市爱民区一小区院内,将被害人李某忘记拔出钥匙的绿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189元)盗走,并将该车藏匿于小区一楼楼道内。被害人报案后,张某在其家属的劝说下,于2012年10月30日主动将赃物放回被盗时的小区附近并打电话通知其父亲张某,张某于2012年10月31日告知被害人赃物所在地,被害人将电动车取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但张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已返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