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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想象竞合犯

--李俊华、关志刚、关荣生、关云雷盗窃、破坏电力设备案

发布时间:2013-03-08 10:49:19


    一、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2011)爱刑初字第97号判决书

    2.案由:盗窃、破坏电力设备

    3.当事人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军。

    被告人李俊华、关志刚、关荣生、关云雷

    二、基本案情

    (一)盗窃罪

    1.2011年3月,被告人李俊华、关志刚、关荣生、关云雷窜至牡丹江市温春镇三间房电站,将一台己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使用的型号S11M-315KVA变压器卸下,将其内部铜线圈盗走,由关志刚开车将铜线圈拉至废品收购站,四人销赃后关志刚扣除200元加油款,其余赃款被四人平分后挥霍。经牡丹江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41 450元。

    2.2011年4月,被告人李俊华、关荣生、关云雷窜至牡丹江市飞机场附近兴隆线64-65之间,将一台己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使用的型号S7-250/10KVA变压器卸下,将其内部铜线圈盗走,关荣生找来其外甥吴军,并给其100元运费,吴军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铜线圈拉至废品收购站,三人销赃后将赃款平分后挥霍。经牡丹江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14 400元。

    3.2011年5月2日,被告人关志刚、关荣生窜至牡丹江市江滨小区一区2号楼西侧,将一台大货车的两块风帆牌120型铝酸电瓶盗走,关志刚给关荣生50元后将电瓶销赃得款300余元,赃款300元被关志刚挥霍。经牡丹江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二块电瓶价值1 228元。

    4. 2011年4月,被告人关志刚窜至牡丹江市西新荣街小蒙古烤羊腿饭店门口,将一台东风牌货车的两块统一牌150型电瓶盗走,销赃后赃款被其挥霍。经牡丹江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二块电瓶价值1 678元。

    5.2011年4月,被告人李俊华、关荣生窜至牡丹江市温春镇共荣村附近,盗窃牡丹江市联通公司所属的一条型号HYA200*2*0.4毫米通信电缆100米,销赃后,赃款被二个平分后挥霍。经牡丹江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电缆线价值3 30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俊华、关志刚、关荣生、关云雷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四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隋军、赵绪洋、朱勇、宫成嘉、吴晓辉、董广涛、梁仕文、陈丽波、王金侠、曹德印、吴军的证言、证人陈丽波、王金侠、梁仕文辨认笔录、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牡丹江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丢失报告、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扣押返还清单、被告人指认盗窃现场及作案工具汽车照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破坏电力设备罪

    1.2011年2月,被告人李俊华、关志刚、关荣生窜至宁安市渤海镇小三家子村西,将一台该村所属的灌溉用(正在使用中)型号S7-20KVA变压器卸下,将其内部铜线圈盗走,由关志刚开车将铜线圈拉至废品收购站,销赃后关志刚扣除200元加油款,其余赃款被三人平分后挥霍。经牡丹江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4 870元。

    2.2011年3月,被告人李俊华、关志刚、关荣生、关云雷窜至宁安市兰岗镇自兴村水泵房,将一台该村所属的正在使用的型号S9-30KVA变压器卸下,将其内部铜线圈盗走,由关志刚开车将铜线圈拉至废品收购站,四人销赃后关志刚扣除200元加油款,其余赃款被四人平分后挥霍。经牡丹江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8 000元。

    3.2011年3月,被告人李俊华、关志刚、关荣生、关云雷窜至牡丹江市放牛沟村东侧,将一台牡丹江市电业局配电工区所属的正在使用的型号S7-200KVA变压器卸下,将其内部铜线圈盗走,由关志刚开车将铜线圈拉至废品收购站,四人销赃后关志刚扣除200元加油款,其余赃款被四人平分后挥霍。经牡丹江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10 800元。

    4.2011年3月,被告人李俊华、关志刚、关荣生、关云雷窜至宁安市兰岗镇依兰村南侧,将一台该村所属的灌溉用(正在使用中)型号S11-N-100/10KVA变压器卸下,关志刚用车拉走,后发现是铝线圈便将其扔掉。经牡丹江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16 172元。

    5.2011年4月,被告人李俊华、关志刚、关荣生窜至牡丹江市温村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将一台温村高速公路收费站所属的暂时报停的型号S7-30KVA变压器卸下,将其内部铜线圈盗走,由关志刚开车将铜线圈拉至废品收购站,三人销赃后关志刚扣除200元加油款,其余赃款被三人平分后挥霍。经牡丹江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4 80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俊华、关志刚、关荣生、关云雷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四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张庆连、杨海涛、张爱军、李国军、提兆福、关建华、白晓光的证言、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牡丹江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丢失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案件焦点

    “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行为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应以何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法院裁判要旨

    被告人李俊华、关志刚、关荣生、关云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李俊华、关荣生、关云雷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关志刚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李俊华、关志刚、关荣生、关云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己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俊华、关志刚、关荣生、关云雷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李俊华、关志刚、关荣生、关云雷均系主犯,应对参与或组织实施的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关志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科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俊华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关云雷曾因伤害被劳动教养,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李俊华、关志刚、关荣生、关云雷案发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李俊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 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60 000元;

    二、被告人关志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 000元;

    三、被告人关荣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 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60 000元;

    四、被告人关云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 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 000元。

    五、法官后语

    本案中,四被告人盗窃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罪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2007年8月2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这一规定进一步确定了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其行为同时符合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时,应择一重罪处罚。而具体到本案,对四被告人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行为无论定盗窃罪还是破坏电力设备均需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而本解释对法定刑在“三到十年有期徒刑”之间发生竞合的时候,究竟应当如何处断,仍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对四被告人究竟该如何定罪呢?

    一种观点认为,在主刑相同的情况下比较附加刑的轻重,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还要并处罚金,因此盗窃罪相对更重。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不仅包括财产权,而且涵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并且破坏电力设备罪没有数额要求,也不论是否出现危害后果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刑法对于破坏电力设备行为的制裁一般比盗窃行为严厉。所以除非能够证明盗割电线的行为没有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否则当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发生竞合时,如果相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相当,还是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本案中,四被告人明知盗窃的变压器正在使用而仍然为了获得非法的利益予以盗窃,虽然其主观上只是具有盗窃变压器中铜钱的故意,但是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虽然不是直接故意,但亦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其盗窃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也不仅仅是变压器中的价值,而是变压器使用者的生活、生产。这决不是被盗变压器价值所能衡量的。因此,在其行为同时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量刑幅度均为三到十年有期徒刑时,结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从准确评价其行为的社会危害角度出发,依照破坏电力设备罪对其定罪处罚无疑是比较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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