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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诉调衔接工作情况的调研

发布时间:2013-02-21 15:27:35


    近几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意见》、《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实行,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各级党委和上级法院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爱民区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不断加强对辖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健全,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调解能力不断提高,在维护辖区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围绕辖区实际,找准人民调解工作的切入点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文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结构战略性调整,辖区城乡面貌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内部矛盾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呈现出复杂性、多发性、群体性和深层次等特点。由于各种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案件不断增多,我院受理案件数在2007年之前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而且医患纠纷等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面对新形势我们的审判压力越来越大,一方面要面对案件数的快速增长,另一方面还要应对是审判人员短缺等不利局面。针对案多人少的情况我院进行了认真细致调研。通过调研,我们一致认为我国的纠纷解决仅靠诉讼这一机制是不够的,必须积极通过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创新,才能更好化解矛盾纠纷,缓解诉讼压力,才能更好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我院把服务大局、能动司法、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作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切入点,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服务大局,树立调解一盘棋的工作理念。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在缓解审判压力的同时,势必会影响到人民法院自身的工作业绩。我们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时,部分干警曾有过抵触情绪,认为人民调解工作与审判无关,搞好了还会影响到法院自身发展,降低了诉讼费的收缴额度。针对错误倾向,我们及时开展了思想教育,要求全体审判人员要从服务大局的角度出发,树立调解一盘棋的工作理念;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做为化解社会矛盾,改善审判工作不良状况的重要手段;通过人民调解工作的不断完善,来不断延伸审判工作的触角,使我们的审判工作由封闭式的运转变为开放式的联动方式,使我们的审判工作融入到大局之中。

    以人为本,明确调解工作分工定位。通过近年来的不断完善,我们逐步建立了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的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人民调解、诉讼调解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需要彼此相互配合、分工合作。为此,我们坚持从互动和对接入手,积极与人民调解组织对接互通信息,进行登记和梳理。对属于民间纠纷的,优先由人民调解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和程序进行调解;对进入诉讼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由人民调解员协助法官进行说服、劝导,通过人民调解的形式达成和解;对经过人民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矛盾纠纷,受理后,我们在人民调解的基础上继续进行诉讼调解,调解不成及时判决;对达成协议的,因当事人反悔而进入诉讼程序,在调解协议无违反法定程序和实体规定的情况下,我们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从而加强了人民调解和审判工作之间的工作互动和效力衔接。在搞好自身审判工作的同时,也使辖区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进入了小纠纷不出居委会、大纠纷不出街道、诉讼案件不上访的良性循环。

    服务群众,不断完善多元化调解机制。为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让群众满意,我们从机制建设入手,在办公环境紧张的情况下,安排了专门的办公室,积极会同区司法局研究建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法官工作站,开展民间矛盾纠纷调解,同时将审判人员定期派到辖区的一乡七办担任民事调解指导员,帮助社区人民调解员提高素质和调解技能,解决在民事调解中出现的法律疑难问题,我们还选派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定期进驻调解室、工作站,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共同调解纠纷。为了完善多元化调解机制和总结经验,我们还组织开展了与公安派出所联动和诉前、诉中人民调解试点工作,我院与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建立治安调解互动机制实施方案》、《关于加强民事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把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和诉讼调解有机地结合起来,使诉讼、上访案件明显减少,缓解了公安派出所和我们自身的工作压力,降低了处理矛盾纠纷的成本。

    二、围绕矛盾化解,找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力点

    在各种社会矛盾凸显、民事纠纷复杂程度增加的形势下,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坚持群众路线、从源头解决群众诉求的重要途径,是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指导原则的需要,是解决法院当前面临突出问题的现实选择。

    设立人民调解窗口,逐步分流矛盾化解途径。近年来,我院本着尽可能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通过政治优势得到化解,让当事人双方感到法律的规则性,又体会到调解的人性化,使得双方互相退让,和和气气地达成协议,少一些“对簿公堂”、多一些调解疏导。我们按照省法院和省司法厅的文件精神及时在立案场所设立标志明显的人民调解窗口,为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在接待和审查当事人起诉时,对《意见》规定的婚姻家庭、继承、相邻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民间借贷、普通合同、物业服务和一般性损害赔偿纠纷等适宜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简易民事纠纷,通过人民调解窗口的人民调解联络员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告知各方当事人关于开展诉前调解的有关规定,介绍人民调解的优越性,说明诉讼的风险和成本,积极引导和说服当事人先行就地、就近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纠纷。尽可能将更多的一般性民间纠纷分流给人民调解组织处理,以简单、快捷、经济的方式解决矛盾。双方当事人同意接受人民调解的,记录在案并及时与被告所在地的司法所取得联系,办理转交手续。对当事人不同意接受人民调解的,或者案件涉及的法律、事实问题比较复杂,不适于人民调解的案件,我们能够及时立案。

    积极尝试委托调解,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根据“调解优先”的指导原则,我们对已经进入诉讼和执行程序的案件,能够认真分析当事人的诉讼意图、纠纷的发生演变过程、矛盾的对抗程度,只要有一线调解的希望,我们就不放弃调解的努力。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我们做到优先选择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和当事人信任的其他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织和个人调解。同时还充分发挥妇联和工会组织在调处婚姻家庭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作用,使妇联调解和工会调解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对难于调解的案件,我们邀请当事人单位及社区其他调解组织与法官共同调解。对移交的案件在认真履行移交手续的同时,能够详细介绍案情,并关注调解工作进展情况。对于经人民调解未达成和解的案件,我院能够深入了解相关情况,在案件审理中对症下药,以利于诉讼中的调解和裁决。

    严格履行依法审查,实现内外调处优势互补。我们对当事人经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及时依法确认其效力,并通过必要程序以调解书或者裁判文书形式直接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反悔的,除有法定情形外,不予支持。当事人不履行具有金钱、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支付令,按照督促程序的相关规定审查办理。对公证机关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的具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债权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围绕服务民生,找准人民调解工作的结合点

    我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等司法政策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高度重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与司法局共同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与人民调解组织密切协作,妥善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调解业务指导。我们高度重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切实抓好与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配合,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努力,建立了法官定点指导培训制度,选派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授课指导,不断增强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近几年,先后为人民调解员讲授法律课10余场次,组织座谈、研究调解方法6次,与区司法局共同组织人民调解员培训8次。包片审判人员对调解组织调处一些重大、疑难的纠纷提出《法律意见书》,供调解组织在调解时作参考。要求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化指导要依法进行,不得越位;具体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部门,要确定具体联系人及联系乡和街道办事处司法所,要求责任人每月至少安排两次到联系点、工作站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工作。邀请人民调解员通过参加我院组织的法官业务培训、旁听庭审、协助案件调解等活动,增长法律知识,掌握调解方法。对政治业务素质好、调解能力强的人民调解员,我们优先提请通过法定程序任命为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审判工作。

    密切搞好配合,拓宽沟通协调渠道。我院在区委的统一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与区司法局密切配合,认真落实省法院、省司法厅制发的一系列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稳定畅通的沟通协调渠道。在工作中注意互相通报各自的工作情况,共同分析当地矛盾纠纷的发生发展趋势,高度重视和及时解决工作衔接中出现的问题,着力构建在区委及上级法院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我院针对辖区实际,建立了院与局、庭与所的两级联系制度。在所属“一乡七办”司法所建立了人民调解工作联系点,成立了“法官工作站”,与各司法局和下属司法所保持联络沟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不成功的纠纷,及时派出审判人员进行指导或参与调解,将基层调解员情况熟和法院审判人员业务精的优势结合起来,实现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优势互补。司法局与法院之间每个季度开展一次互相通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在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事纠纷工作的支持的同时,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交流相关工作信息,不断研究、总结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

    创新调解方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多元化的纠纷必然要求社会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渠道,任何单一的解决纠纷机制都有其局限性。我们积极建立起多层次、多渠道、互相衔接、密切配合的综合性纠纷解决机制,赋予当事人在解决纠纷方面更广泛的选择权,从制度上保障当事人对程序和实体权益的处分权,更好地满足不同纠纷当事人的不同需求,实现案结事了。通过人民调解把住应对大量民间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使大部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使法院集中精力提高审判质量,发挥好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威慑作用。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法制度和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通过人民调解,引导一般民事诉讼向非诉讼渠道分流,发挥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有效地缓解了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压力,减轻了法院讼累,从而做到了及时有效地全力定纷止争,真正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通过几年来的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优良制度,是解纷息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有效制度,是适应当前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符合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与司法裁判一样都是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大和旺盛的生命力。虽然还面临经费保障不足等实际困难,但我们有信心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在保持审判权的独立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的原则,与司法行政机关通力协作,履行好指导、保障和监督人民调解的法定职责,与其他法院一道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做出人民法院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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