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随着法制的日益健全,对全民的人权保护也日渐提高,而服刑人员是社会上的一个特殊群体,服刑人员人权也是社会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服刑人员也是一个庞大的群体,用保护普通公民的人权方式来保护服刑人员人权,是不科学也是不实际的,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服刑人员人权保护问题,因此,只有对服刑人员的权利更好的利保护,才能充分体现我们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优越性。下面,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试论对服刑人员的权利保护
一、服刑人员人权保护的基本内容
我国服刑人员人权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服刑人员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具体如下:
1。具有生存权。服刑人员的生存权主要指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应享受基本物质生活待遇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吃、穿、住的权利。
2.具有人格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里,应当包括服刑人员的人格权利。
3、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权。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其人身自由虽然被依法剥夺,但其人身安全仍然受法律保护。
4.具有财产权。《监狱法》规定,对服刑人员入监时随身携带的“非生活必需品.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服刑人员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服刑人员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5.获得辩护权。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被指控又犯新罪或者被追诉漏罪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也享有辩护权。
6.提起申诉权。 服刑人员对于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于服刑人员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同时还规定,监狱对于服刑人员的申诉材料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押。这就从法律上确定了服刑人员的申诉权。
7.有控告、检举权。对服刑人员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8.具有通信、会见权。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服刑人员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服刑人员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9.享受受教育权。教育改造服刑人员.监狱对服刑人员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10.有劳动权。通过生产劳动才能改造服刑人员的思想,矫治服刑人员的恶习,使其逐步树立劳动观念,养成劳动习惯,学会就业谋生的本领。在劳动中改造服刑人员使之成为新人,这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
11.休息权。《监狱法》第71条规定:“监狱对服刑人员的劳动时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整调劳动时间。”“服刑人员有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12.依法获得减刑、假释权。减刑和假释是我国的重要刑罚制度,是鼓励服刑人员认罪服法.改过自新的有效措施。
二、我国服刑人员享有人权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挽救教育为主改造服刑人员。我国法律历来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全,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把服刑人员改造成为自强自立的守法公民,是监狱改造服刑人员工作所要达到的目的,也是我国关于服刑人员人权保护政策的出发点。通过艰苦细致的教育改造工作,把服刑人员从犯罪的泥潭中挽救出来,使之由一个侵犯他人人权的犯罪者,改造成为一个无害于他人、有益于社会的自由公民,是我国服刑人员人权的本质体现
2.特别关心服刑人员的发展权。服刑人员人权的内容多钟多样,而服刑人员将来的发展权处于重要的位置。、服刑人员的发展权,就是指监狱在关心服刑人员的吃、穿、住、医疗、卫生的同时,认真组织他们学政治、学文化、学技术,使他们在良好的改造条件下,徳、智、体、美、劳得到全面发展,将他们逐步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和社会的有用之才。
3.重视保护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的权利。对刑满释放人员不歧视、不嫌弃,积极做好社会就业安置和教育保护工作。为他们提供学习、工作、劳动的机会,使他们能够运用在服刑期间学会的生产技能,就业谋生,为社会作贡献。
三、我国服刑人员权利受到侵犯时的救济措施
1.通过立法赋予服刑人员人权保障。在政治权利方面,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服刑人员享有我国公民同等的政治权利。
2.规范监管单位执法行为,通过公正执法为服刑人员提供人权保障。为了确保服刑人员在监管场所人权得到有效保护,
3.设立法律监督机关的派出机关监督服刑人员人权保障。,各级检察机关对监管场所的检察监督不断加强,并使之走向规范化。有效保障被监管人员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权利。
三、服刑人员人权受到侵犯时实现自我保护的途径
一是通过监管警察的帮助实现自我保护。司法部对服刑人员入监教育、个别教育规定了具体的谈话制度,不仅使服刑人员入监就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而且知道什么情况下可以得到个别谈话的机会。这样,监舍内不正常的秩序等都可以得到及时反映,使监管单位可以随时采取行效措施消除侵犯人权的隐患,使服刑人员应该得到的帮助及时得到实现。
二是通过驻监所检察官的监督实现自我保护。驻所检察官对服刑人员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认为监管执法人员确有违法或“不作为”行为,首先通过口头提出整改建议,对严重的侵犯服刑人员人权的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监管单位认真查处,如果监管单位仍不能纠正,驻所检察官还可以通过同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党委政法委及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监督,确保服刑人员人权在监所内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三是通过服刑人员自身的行为实现自我保护。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的自身行为,是考察服刑人员表现的基本内容。同时服刑人员自觉遵守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方针,坚决和自觉地执行基本规范、生活规范、学习规范、劳动规范、文明礼貌规范,达到自觉接受刑罚,尽快使自己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又是服刑人员人权实现有效自我保护的重要途径。在监管改造过程中,监管单位认真执行部门和行业规章,并根据这些规章制定了一系列的内部奖惩制度,狱政公开制度,服刑人员自觉地遵守这些制度,往往会得到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