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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制建设引起的思考——法应责众

发布时间:2013-01-09 15:23:03


    摘要:伴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我国由一个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迈进,相应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对于法律的制定不断完善而颁布的的法规逐渐与国际接轨,法律本来就是从一般人的道德、行为规范出发,将之法制化,并赋加强制化。法律不应该处罚一般人、习惯性的行为。依据立法时的目的与意图,严格遵守和执行,不能因一些执行上的阻碍而“法不责众”,令违法者有机可乘,对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造成恶劣影响。

    关键词:法不责众;法制建设;法应责众

    中国已经进入了一个利益博弈的时代,在体制变革、社会转型、结构调整的时期,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处在剧烈变动中。在这个过程中,各种利益的冲突和矛盾会越来越频繁,并且会产生新的特点。要让社会得以和谐,正义得以伸张,法律尊严得以保护,就要从根本上铲除“法不责众”的“保护伞”。把事情的处理纳入法制

    化的轨道,摒弃法不责众的观念,真正达到“依法治国”的要求。

    一、“法不责众”的含义

    法不责众:字面意思是指当某项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行为含有某种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对其也难予惩戒。“法不责众”是制定法律的一个原则,法律贵在具有可操作性。在法理上其实不存在法不责众的情况,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观念在老百姓中有一定的影响力。[1]

    二、“法不责众”现象产生的原因

    在原始社会下,由少数人统治多数人,老百姓不愿意遵守。假如“责众”,很容易引起官民对立乃至暴乱。于是,统治阶级采取一种无可奈何的、也是给自己下台阶的方法,叫做“法不责众”。

    在法律尚不完善的我国,1980年全国人大修改婚姻法时,曾遇到一个如何确定我国法定婚龄的问题。全国人大经过反复比较、综合研究,把法定婚龄确定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这是全面研究了沿海与内地、城市与乡村、知识分子与广大工农群众的不同情况,考虑了多数人的接受程度,并经过专家论证后确定的。 “文革”期间,有些地方制定“土政策”,硬性规定到25—26岁才准予登记结婚,相当多的农民接受不了,许多人索性自行结婚,不去登记了。后来人民公社领导强令登记,结果不少人抱着孩子来登记,一时传为笑谈。[2]

    通过案例归结原因在于:法的制定违反了客观规律。我们的法律、法规每一条都是要人们执行的。既要考虑它的可行性,又要考虑立法的意义。唯宽严适度才可行。怎样把握这个宽严适度呢?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行为规范,是有权威的,根本点是符合国情,符合大多数人的意愿,这才是法的基石。

    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律不是立法者凭空“制造”的。离开国情、离开多数人的意愿“制造”法,往往会把多数人置于违法境地,这样的法不仅没有权威,靠强制也很难执行。黑格尔说,现实的东西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法不责众”现象的产生,是具有社会基础的。[3]如此说来,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应当成为立法的一个原则,它是民主和实事求是的应有之义。在我国,主要是长期以来法制不健全,存在着有法不依、依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情况。

    然而,在法律制度健全的情形下,如果仅仅是因为违法者众多,在执行上存在难度,降低执法力度,这是对法律权威性的一种亵渎!

    三、“法不责众”心理须清除

    从法治和人治的角度出发,“法不责众”这种情况只会出现在“人治”大于“法治”的国家, 即法律因素可以因为人的主观因素而发生变化。民主的一般意义就是按照多数人的意志决定,即“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并不能确保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正确的和正义的,即众意不等于正义,而且众意也不等于公益,众意(所有个人的意图)和公意之间经常有着很大的差别;公意只考虑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考虑私人的利益,而且众意实际上只不过是个别意志的总和。[5]群体性事件就是一种“众意”,虽然参与者很多,但只会考虑这些参加者的利益,而不是着眼于公共利益,于是这种诉求不可避免的带有狭隘性,即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不会考虑其他方面的利益,甚至会为了得到自己的利益而去侵害其他方面的利益。从民法的角度讲,相应的行为产生相应的责任,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群体性事件中的一些行为已经犯法,即已经构成了侵权。既然侵权了,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从事实上,政府多数往往本着“稳定大局”的观念去“息事宁人”,群体性事件确实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才会按照法定程序处罚在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者,而在一般的群体性事件中轻微侵权,侵权者可以不负责任,被侵权者要么自认倒霉,于是,司法在这里缺位,法律毫无尊严可言。

    时下,“法不责众”的心理,仍潜存于社会。影响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贯彻落实,威胁着一方平安,更容易使少数不法分子利用这种心理,蛊惑不明真相的群众,构成对行政管理和执法机关正常活动的干扰与破坏,这是一种不合时宜、有违法治原则的错误心理,必须清除。存在此种观念的根源主要有三:其一,法不责众是不学法导致的错误观念。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是我国法治的基本原则和要求。[6]其二,法不责众是不懂法的表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位高权重还是平民百姓,谁触犯刑律都要受到制裁。其三,法不责众是不用法的结果。制定法律,最根本的是用来打击犯罪,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既然有了法,我们就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法制建设——法应责众

    我国已走向法制化时代。刑法、民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基本上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国家的目标,目标的实现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每一个公民都应自觉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当你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该控告的控告,该诉讼的诉讼,该反映的正常反映,而不能违规违法以人数的多少去左右执法的力度。

    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把立法关。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使制定的法规更加符合客观规律,要深化对立法和监督工作的认识,完善有关备案审查制度,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加符合国情民情,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规范和引导人们的行为。在社会利益关系多样化的趋势下,严格遵循立法程序,坚持立法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加强执法力度。树立正确的执法思想,是规范执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努力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成为保障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的强大思想武器。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规范执法的自觉性。强化依法履行职责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观念,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做到依法辨是非、依法尽职责、依法促和谐。以法治为保障,推进民主政治,发展政治文明。

    (三)增强普法宣传,从根本上降低违法案件的发生。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性的任务,是一项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充分认识到普法工作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基础。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严格依法办事,加强法制教育,发挥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强制规范作用。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征程中,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做好立法、监督、执法、司法等各项工作。不断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提高治国理政的法治水平。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良法的指引下,应排除执法阻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应则众”的原则。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2

    [2]薛小建.基本权利体系的理论与立法实践[J].法律适用,2004(5)

    [3]刘旺宏.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程序论[J].江苏社会科学,2006(4)

    [4]褚宗明.论法制建设[J].法治视野,2008(12)

    [5]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九州出版社,1995.71

    [6]刘文武.促进经济飞速发展[J].江西农业经济,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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