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审判实务 -> 调研成果

浅谈创新民商事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发布时间:2013-02-21 15:22:07


    在我国民商事案件数量多、涉及范围广,与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息息相关,与百姓的生产生活紧密相连,与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更是密不可分。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处在化解和解决矛盾纠纷的前沿,肩负着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责任。因此,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如何以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娴熟的技巧方法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就显得尤为重要。调解是诉讼当事人双方维持融洽关系的最佳机制,是成就双赢格局的有效途径,也是当今构建和谐社会对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迫切要求。为提高调解质量,让调解化解纠纷的方法更有效,应进一步创新和完善民商事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一、民商事案件调解的方法

    (一)把握当事人心理和诉求调解法

    1、探知当事人的的诉求

    诉讼当事人各方会有各自在诉讼中追求的主要利益,许多诉讼虽然具有对抗性,但却因为各自利益不同,导致追求的结果各不相同。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关键是要知道当事人的利益所在,通过诉讼最终想达到的主要目的。准确了解各自的需求,协调好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原告和被告可能会赢得皆大欢喜的结局。

    2、洞悉当事人的心理

    法学是社会科学,法官的工作是做人的思想工作,通过当事人表现的行为,洞悉当事人的心理,是法官驾驭案件的基础,也是法官审判、调解技艺的体现,更能赢得当事人的尊敬。心理虽然属于精神范畴,不像物质那样能直接看得见,摸得着,但它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行为及语言来表现,而后者是看得见、听得着的,并且心理活动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和途径来测量。当事人的心理,是当事人在诉讼时所表现出来的主观心态。基于打官司的原因不同,当事人所表现出的心态各异。法官在调解时,如何甑别当事人所祈求的目的,这就需要法官洞悉当事人的真实想法,为法官调解有的放矢提供借鉴。概括起来当事人的心态主要有以下几种:有的是为争输赢打气官司;有的是想通过打官司,获取一定的利益;有的是迫于无奈,不得不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等等

    3、发现隐藏在案件之下的诉求

    调解案件最重要的是法官能够找到矛盾的焦点所在,并有效加以疏导。有些矛盾是隐藏在案件诉讼请求之下的,法官必须敏锐观察,有一双慧眼。比如老人退休后收入比孩子不多,但是就起诉赡养,其实要解决的不是钱的问题,而是精神赡养的问题。如果法官能够了解这一点,并让子女意识到自己的问题,多关系老人,同时让老人也理解现代社会竞争压力,子女承担很重的责任,最终就可能达成调解。

    4、矛盾激化的冷处理

    法官进行调解要选择时机,不能一味地追求调解。尤其是对一些矛盾激化的案件,当双方当事人正在矛盾激化对抗升级阶段时,首先要做的不是调解,而是先平息事态发展,控制局面。遇到类似情况,法官不能心急,可以采取冷处理法,先让双方当事人冷静思考,甚至一段时间内不开庭,即使找当事人也采取分别找到法院做工作的方法。调解也可能是多次的,法官在调解前要对当事人表示理解,也要讲清楚当事人的错误做法,让当事人学会认真思考事情的前因后果,如果当事人各说各理,那么调解时机就未成熟。只有法官把握到当事人的情绪有所缓和时,才能够进行调解工作。冷处理的目的,就是给当事人一个反思的空间,让当事人自行觉悟,理性诉讼。

    (二)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调解法

    1、关心当事人

    主持调解的关键是当事人的信任,赢得信任会给调解带来两方面的好处,一方面法官可以建立在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上,在交流中了解当事人真实的想法,知道调解最终可到达的底线,为进一步调解奠定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法官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会使法官分析的各种利害关系为当事人所相信,而法官不失时机地提出的调解建议,通常当事人会接受。

    赢得当事人的信任的有效方法之一是关心当事人,让当事人感到法官具有亲和力,能够理解其处境,具体而言可以在几处方面体现对当事人的关心:一是身体状况的关心。比如面对一些年老的当事人,开庭时法官可以明确提出“法庭考虑当事人年老体弱和身体情况,允许其在开庭时喝水”,既人性化又动之以情,老年人不能不领情;二是家庭状况的关心,如在家庭纠纷中,多询问纠纷的起因,家庭成员相处的感情等,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官对其纠纷的真正关心;三是生活处境的关心,如在交通事故中,多了解其医疗过程,家庭经常善,被扶养人生活条件等,不但可以通过了解这些情况为判决提供信息,也使这些当事人感到温暖;四是经营状况的判决,对一些公司之间的诉讼,询问公司的盍、经营现状,因案件受到的不良影响等问题,会增加公司与法官的沟通对话机会,进而产生对法官的信任;五是纠纷产生影响的关心,优秀作品诉讼都会影响参与诉讼人的生活,牵扯当事人的一定精力,当事人对此一定有许多话要说,法官对此进行关心,不仅加强了与当事人的交流,更可以通过这种纠纷产生影响,进一步讲述调解解决纠纷带来的好处。

    2、获取当事人的最大信任。

    法院是审判机关,并不意味着法院执行法律就是生硬、冰冷,也不意味着法官就是制造判决书的机器。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充当社会矛盾的调节器,就需要通过审判对社会矛盾进行平息,不应该再将矛盾还原给社会,甚至产生新的社会矛盾。法官在平息纠纷中起媒介作用,法官要发挥好作用的前提就是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实践中,有的双方当事人对法官都十分感激;有的一方或双方对法官都不满意,甚至投诉法官,法官不但没有平息事态,反而将矛盾引向自己。除当事人自身的原因外,主要是法官与当事人间未建立起信任“平台”。获取当事人的信任,除加强自我修炼,丰富审判经验,提升法官人格魅力和感召力外,工作中还应当注意工作方法上的沟通。一是法官要有亲和力。当事人到法院诉讼,作为法官要摆正位置,体谅当事人的痛苦,不要认为法官就是“官”,当事人是有求于我。要放下法官架子,尊重双方当事人,显现法官的亲和力。二是认真倾听当事人述说。当事人到法院诉讼,从某种角度上讲是不得已而为之,他们把法官看作是能给久病的人开出良方的医生,认真倾听他们对症状陈述,是对他们最大的慰藉,也是建立信任的基础。三是适时引导。有的当事人素质较低,很多当事人是第一次诉讼,这都需要法官适时引导,使他们明白法官在为他着想。对弱势的一方更要重点引导,相信法院会公正处理他们的纠纷,避免当事人与法院产生对立面。四是知晓当事人的职业背景。我们说法官是社会的精英,不仅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还要有丰富的审判经验,知晓当事人的文化背景。一般而言文化程度越高素质越高,在处理问题时更加富有理性。

    3、用诚心感化当事人

    法官要想取得好的调解结果必须首先取得各方当事人的信任,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不仅要有一个公正的形象,包括外表、行为、言辞、廉洁等方面的公正,而且还需要用诚心、热心、耐心和爱心来感化各方当事人,使其消除戒心和怀疑,从法官诚挚的态度中感受到法官是在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解决利益纠纷,而不是走过场,转化诉讼当事人的不信任心态,使当事人对主持调解的法官产生充分的信任感,由此接受调解机制的介入。

    (三)褒扬激励的方法

    褒扬激励是人们进取的财富,是一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核反应堆。在实际调解工作中,对被调解者的优点、长处及时给予表扬、鼓励,缩短与当事人的距离,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激活他们的情绪,从而促成当事人调解成功。

    在调解过程中方法重要,说话要讲究方式,语言要讲究艺术,既不能单刀直入,又不能大刀阔斧,要深入浅出,和风细雨。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每个人都有闪光点,顺耳的赞扬话有稳定平息激愤之情,调动当事人积极性的功效。在实际调解中,对对被调解者的优点、长处及时给予表扬鼓励,就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出现纠纷时,本来就会使当事人产生焦虑、怀疑、激动等情绪,这种情况下需要第三者赞同自己的观点,或支持自己的主张,而法官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这时当事人法官对自己的赞扬是公正的,这种赞扬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珍贵的。这时当事人的情绪就会稳定,从而较为平静的讲述自己的观点或表明自己的态度。通过表扬鼓励当事人,当事人会感觉法官了解自己,减轻生疏感,缩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为调解成功打下良好的基础。对当事人错误的观点,多用间接、委婉储蓄的语言,做到“点到为止”,即把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的当事人的错误想法、错误行为,寻找适当的时机,在适当的场合提出,做到既纠正当事人的错误,又保护当事人的自尊心,消除他们的对抗心理,为进一步做好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

    (四)利用典型案例调解法

    在诉讼调解中要适时地利用典型案例,改变当事人的态度,提出合法合理的调解方法。案例是判例的雏形,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在我国,同类案件的判决或调解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是有一定指导作用的。懂得如何运用典型案例做调解工作也是法官必须掌握的审判技巧之一。

    首先,要想调解成功,必须要双方当事人转变原来错误的态度,使双方和平统一意见,从而解决纠纷、平息矛盾,这就需要主办法官掌握正确而巧妙的教育引导方法。首先,要从当事人的价值观入手,对当事人进行劝服教导,改变当事人原有的错误而固执的想法,使当事人意识到这样的想法不能解决任何问题,从而自觉地改变态度,积极配合法官的调解工作,达到最终的调解目的。其次,调解法官要对自己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充分的说理和阐述,使当事人认清整个案情的发展态势,理性的分析利益得失,作出对自己和对方都最有益、最合理的决定。当然,法官在主持调解时,还必须理清案件的各种法律关系,抓住争议的焦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当事人充分的自由选择权,但在双方协商的过程中,法官不能毫无原则,也不能过度放权,而要具有高度的掌控能力。在提出合法、合理的调解方案的前提下,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其次,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调解方案。当事人来法院诉讼是希望得到法律的救济和保障,而法律救济的基本功能是分清是非曲直,明确法律关系和责任。因此,法官在主动调解时不能一味采取“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调解方法,而必须是在审理查明案件的基本法律关系、双方争执焦点的基础上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对于案件中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和责任,以及在诉讼过程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错误言行和动机,要旗帜鲜明地扶正祛邪,要有一种正义感和正气来主持调解,决不能为达成和解一味迁就过错一方的不当言行,压抑无过错一方的善良愿望与诉求。但是,对于调解结果的达成却不一定必须按照责任划分来进行,这是由于调解本身即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重新确认与处分过程,是当事人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自由选择的过程,法官应该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因此,法官主持调解既不能毫无原则,也不能超越当事人的权利,需要具有高度的把握能力,其最为重要的是提出合理、合情、合法的调解方案。

    二、民商事案件调解的技巧

    (一)做好当事人的释法明理工作

    这是其它调解方法的基础。民商事案件需要通过法官的释法明理给当事人一个“说法”。法官只有通过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以案讲法,讲明本案的法律规定及这样规定的立法本意,让当事人通过打官司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使老百姓接受普法教育后,赢的清清楚楚输的明明白白。此法需要法官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只有准确地把握住双方当事人的争论焦点,才能运用法理来以理服人。如果对纠纷法律性质不清,法律关系不明,且事实未查清之前召集庭前调解,往往达不到理想的调解目的。

    (二)化解分歧,求同存异

    法官要善于揣摩当事人的心理诉求,通过庭审耐心地听,然后听出当事人心里究竟要什么,摸清各方当事人在处理矛盾纠纷中的心理最低底线在那儿,再把握双方的底线相距大不大,有否协调余地,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调解方案。若双方对调解方案均觉得可以考虑,说明法官的调解方案提得成功了。否则,高了或低了,造成一方当事人形成心理定势后,再调整调解方案,就会很费力,且调解的效果也会不理想。

    (三)分析利害关系,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

    这是比较重要的调解方法,也是法官必修的基本功。每个案件在调解中,法官必然会向双方当事人在讲明法理的基础上对案件的判决处理结果与调解的处理结果的优劣、利弊作全面仔细的分析,让当事人了解诉讼的运行成本、潜在风险,告知其实践可期得利益过程中存在的不可知因素,进而引导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解的基础上作出让步,达到化解矛盾纠纷的调解目的。

    (四)合理的劝说,转变当事人态度

    要想调解成功,必须要双方当事人转变原来错误的态度,使双方和平统一意见,从而解决纠纷、平息矛盾,这就需要主办法官掌握正确而巧妙的教育引导方法。首先,要从当事人的价值观入手,对当事人进行劝服教导,改变当事人原有的错误而固执的想法,使当事人意识到这样的想法不能解决任何问题,从而自觉地改变态度,积极配合法官的调解工作,达到最终的调解目的。其次,调解法官要对自己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充分的说理和阐述,使当事人认清整个案情的发展态势,理性的分析利益得失,作出对自己和对方都最有益、最合理的决定

    (五)转换方式,善于运用背靠背调解

    有时当事人在庭审中“面对面”的调解,容易激化矛盾,不利于达成调解,而且双方当事人在场都不愿先讲心里话,也不愿作出让步。这时法官应及时安排“背靠背”分头调解,这样既可防止双方争吵,又可听取当事人在庭上不愿说或不便说的话。然后法官对一方当事人在本纠纷中的过错与否及处理的利弊得失作出分析评判,当事人易于接受,并易于接受法官的主导意见。

    (六)巧妙借助社会力量,形成调解合力

    这是一种有效整合资源的调解方法。因为每个当事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区中,大多关注甚至注重区域内各界人士对其的舆论评价,在纠纷处理的同时还有众多的利益得以依赖于社区内人员的支持和认同。熟人知根知底的劝说的成效远大于陌生法官对其的法律说教。因此,法官应尽可能地争取对当事人有影响力的亲朋或知情的乡村街道干部或单位组织、妇联、工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的综治组织协助调解,形成合力。

    (七)用亲情感化,消除隔膜

    对婚姻家庭纠纷,可争取双方的家庭成员及亲朋好友进行劝说感化当事人,使双方清除旧怨,重归于好。要进一步增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善于用感情、人格、亲情的力量去做群众工作,注意用群众语言回答和处理问题,让群众听得清楚、听得明白、听得亲切,努力提高调解的亲和力。

    综上所述,民商事法官的调解工作,不仅仅是方法与技巧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官自身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审判实践经验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上的具体表现。想做好民事调解工作法官必须具备调解能力、培养良好的个人品质、坚持调解的基本原则、运用调解方法和技巧将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和不同诉讼阶段。民商事法官只有具备“百姓冷暖记心头、公平正义洒人间”的司法理念和工作热情,才能使自身的调解能力不断提高,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官的调解职能,使纷繁复杂的民商事纠纷得以妥善化解,定纷止争,达到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结合,最终实现社会的真正和谐。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