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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民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党建工作五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2-17 10:45:00


 

各庭、室、局、科、队: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长效机制。现将《党建工作五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1、发展党员工作八项制度(试行)

    2、党员诫勉谈话制度

    3、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4、党员监督制度

    5、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一○年三月十五日

 

 

发展党员工作八项制度(试行)

   

一、民主推荐制度

(一)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二)民主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应是已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经党组织较长时间培养、比较成熟的人员;民主推荐的发展对象必须从入党积极分子中产生,且必须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一年以上、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员。民主推荐中应注重突出优秀青年、妇女等重点对象。

    (三)民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由党支部负责组织,每半年或一年一次,可采用党员推荐、党小组推荐、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推荐等多种形式,最后由支委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四)推荐发展对象时,党支部除组织民主推荐外,还要对拟确定为发展对象的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模范作用、工作实绩等方面。参加民主测评的党员数不得少于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同时可组织部分群众代表参加测评。

    (五)推荐28岁以下青年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一般应从团员中产生;确定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必须经团组织推荐。

    (六)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推优”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七)党支部根据推荐结果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将入党积极分子的民主推荐情况记入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并将名单报上级党委备案。

    (八)未经民主推荐和局党委集体研究确定的发展对象,不予发展。

二、培训考试制度

    (一)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政治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

    (二)发展对象在入党前,原则上党组织应对其进行集中培训和统一考试。培训时间一般为5-7天。培训内容主要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发展历史及其他基本知识。

    (三)培训考试采用闭卷形式。没有经过集中培训或参训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课时的,一般不得参加培训考试。

    (四)培训和考试由市直党(工)委组织、局组织处负责,考试试题由市委组织部提供。

    (五)参加培训、考试的发展对象,要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党的基本知识培训登记表》,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为5年。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得发展。

    三、预审考察制度

    (一)基层党组织在讨论发展前,必须将发展材料报上级党委进行预审考察。不经预审,不能讨论发展。

    (二)预审材料包括:1、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自传及思想汇报材料;2、培养考察表;3、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材料;4、《入党积极分子党的基本知识培训登记表》;5、党员、群众座谈会材料;6、讨论确定发展对象的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党委会记录;7、公示情况反馈;8、政审综合报告。

    (三)负责预审的局党委要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预审情况到发展对象所在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的方式,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考察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

    (四)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党组织在预审时不予通过:

    1、未经民主推荐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和未报局党委备案的;2、培养考察时间不足一年的;3、党员、群众有较多不同意见的;4、政历问题不清楚的;5、没有参加党的基本知识培训的;6、材料不齐全的;7、其他不符合有关程序和要求的。

    (五)未经局党委预审通过,擅自发展的预备党员不予承认,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和予以通报。

    四、发展公示制度

    (一)公示对象为已经预审通过的发展对象和预备期满提出转正申请的党员。

(二)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基本情况、首次递交入党申请书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时间、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时间、参加培训情况、培养联系人、公示对象的现实表现等。对预备党员不再公示其基本情况。

    (三)公示以党支部为单位,在基层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主要采取通报和张榜公布的方式,有条件的,可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一般为5-7天。公示除在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地区进行外,必要时也可扩大到其居住地和原工作单位进行。

    (四)公示期间,个人和单位均可向所在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反映公示对象的问题。基层党委和党支部对单位或个人的反映意见要及时调查核实。未经调查核实,不得进行相关发展程序。

    (五)公示情况必须向党员大会报告。未经公示,不得继续履行发展党员的手续。

    五、讨论票决制度

    (一)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二)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超过半数,方可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当场计票、当场公布结果的方式进行。

    (三)表决意见分“同意”、“不同意”和“弃权”三种。“同意”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的,方可通过。

    (四)支部大会同时讨论两个以上人员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逐个表决。

    (五)支部大会决议必须载明: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未到会党员缺席原因,大会表决结果。   

    六、责任追究制度

    (一)发展党员责任追究是指在发展党员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其党组织(或责任人)的责任。

    1、发展对象隐瞒本人、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以及需要向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的;为达到入党目的,采取贿赂、威胁等不正当手段的;对党组织有其它欺骗行为的。

    2、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未能认真履行对发展对象教育培养职责的;未能如实填写相关入党登记表的;未能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发展对象情况,造成发展失误的。

    3、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正式党员的确定未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没有进行表决的;赞成人数没有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擅自作出决议的。

    4、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时间不满一年的;没有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或政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擅自发展的。

    5、支部大会就吸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形成决议后,未按时报上级党委审批的;或上级党委未按时审批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

    6、党支部故意隐瞒事实,致使党委误批的;在上级党组织查处时不予配合,故意设置障碍,组织反调查,指使知情人出示伪证,指使、支持个别人无理取闹、制造事端的。

    7、基层党委授意、指使基层党组织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或故意纵容、包庇有关责任人,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入党的;在上级党组织查处问题时,对办案人、检举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8、档案材料没有按规定归档,或造成遗失的;蓄意更改、涂抹或销毁档案材料的。

    9、发展党员工作中,未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制度的。

    (二)针对上述不同情况,上级党组织、组织部门应分清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追究发展对象责任,取消发展党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2、追究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责任,取消其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通报批评;故意隐瞒事实,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追究党支部责任,对支部书记、主管副书记、组织委员等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或故意违纪的,按照党内纪律处分的规定和程序,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4、追究基层党组织责任,对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给予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对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或故意违纪的,按照党内纪律处分的规定和程序,对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党委书记、主管副书记负有领导责任的,参照以上规定处理。

    七、预备党员跟踪教育制度

    (一)党的基层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做好跟踪教育工作,对其思想、政治、工作、自律等方面进行全面教育管理。

    (二)在预备党员跟踪教育过程中,党组织要注重加强对预备党员的继续培养、教育和培训。

    1、实行入党介绍人联系责任制。入党介绍人要切实做好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工作,引导他们自觉参加党课以及党内有关活动。

    2、根据预备党员的实际情况,分配其一定的社会工作,注重提高预备党员的政治业务理论水平和自身素质修养。

    3、要督促预备党员制定自学计划,做好学习笔记,定期撰写学习心得,并结合工作实际写出一篇以上有一定高度和深度的党性分析材料。

    (三)在预备党员跟踪教育过程中,党组织要切实加强与预备党员的思想沟通。

1、党组织每季度至少要与预备党员谈心一次,入党介绍人每月至少要与预备党员谈心一次,及时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动态、政治品质和现实表现。

    2、督促预备党员定期进行思想汇报。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一次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重点汇报思想认识、学习体会和工作情况等。

    (四)在预备党员跟踪教育过程中,党组织要加强对预备党员的考察考核。

    1、支委会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的政治表现、思想动态、工作情况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找其谈话。

    2、党支部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考核,通过组织召开由党员、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和评议会,多侧面了解党员、群众对预备党员的情况反映,并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预备党员本人。

    3、基层党委每年要对预备党员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并针对存在问题,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4、要建立预备党员跟踪教育管理信息卡,将预备党员的学习、参加党内活动、思想汇报、谈心交心、培训教育、考察考核等有关情况认真记入信息卡,及时了解和掌握预备党员的政治品质、思想动态和工作表现等。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要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同时将预备党员跟踪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五)党组织对预备党员跟踪教育的结果,将作为衡量预备党员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跟踪教育的材料由基层党委负责保管。

    (六)各级党组织每年要向局党委的组织部门报告预备党员跟踪教育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情况。局党委的组织部门要定期检查所辖基层党组织落实预备党员跟踪教育工作情况,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八、预警督查制度

    (一)实行预警督查的对象:各基层党支部,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

    (二)对多年不发展党员的党支部,局党委将以预警通知书的形式给予警示,要求限期提出具体解决措施。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党支部,视为多年不发展党员的党支部:

    1、党外群众超过100人,且四年以上未发展党员的;2、党外群众超过50人不满100人,且五年以上未发展党员的;3、党外群众超过10人不满50人,且八年以上未发展党员的;4、机关支部党外群众超过10人,且四年以上未发展党员的。

    上述党外群众不包括退休人员。

    (三)对有下列轻微违规违章行为的党支部或个人,进行预警:

    1、申请人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工作表现一般,或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未经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决定的。

    2、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党组织没有认真进行培养、教育或培养教育时间不满一年的;条件尚不成熟,党员、群众意见较大的。

    3、没有列入当年发展计划而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没有经过党的基本知识集中培训的,或对党的基本知识不了解的;没有征求党员及群众意见,或党员、群众意见不统一的。

    4、在预备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过组织生活或交纳党费的,未向党组织汇报预备期表现情况的;预备期间的表现不如入党前的。

    5、在发展程序上,未认真执行发展党员工作制度的。

    (四)督查评价方式:

    上级党组织采取跟踪考察、随机抽查、集中检查、程序审查等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现实表现和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进行督查。

    (五)处理程序和方式:

    1、预警督查要填写《发展党员预警通知书》,下发给党支部或相关责任人, 反馈预警内容,提出整改方案,并记录在案。

    2、对一般违反发展程序问题的,通过审阅材料、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向支部或相关责任人发出《发展党员预警通知书》,对当事人进行提醒,限期改正。

    3、对于情节较严重的,则在发出《发展党员预警通知书》的同时,会同支部一同提出纠正意见,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4、对相关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批评、通报批评、党纪处分等相应处理。

    5、对多年不发展党员的党支部,局党委每年年底进行一次通报。

    6、被预警的党支部和责任人,当年不能被评为各级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7、经上级党组织预警后,被预警对象在限改期限内没有落实整改措施的,党组织视具体情况,依据有关制度作出处理。

    8、经上级党委预警后,多年不发展党员的党支部在一年内仍没有落实改进措施的,一般应对支部书记予以调整。

    (六)基层党委要认真落实发展党员预警督查制度,督促基层党支部严格执行制度,做好检查考核工作。

   

   

附件2

党员诫勉谈话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增强党员先进性意识,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对象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党员,应予以诫勉谈话:

    1、理想信念不够坚定,思想退化,偶尔参与宗教、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

2、在大是大非面前原则性不强,与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和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不够坚定的党员;

    3、宗旨观念淡化,不关心群众疾苦,虽有帮助群众致富的能力和条件,但不愿意带领群众致富的党员;

    4、在思想道德方面有不良反映,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

    5、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连续三次以上的党员;

    6、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连续时间满三个月的党员;

    7、不带头履行公民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员;

    8、不能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参与集体上访,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

    9、群众思想工作方式不当,引发党群、干群矛盾,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的党员;

    10、不安心工作,得过且过,缺乏进取心、责任心的党员;

    11、有反映或举报,经查有问题但不构成违纪处分的党员;

    12、工作中存在一定失误的党员;

    13、党内民主评议、群众民主评议不合格率在10%-20%之间的党员;党内民主评议优秀率与合格率之和或群众民主评议优秀率与合格率之和低于80%,且尚未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

    14、其他情况需要诫勉谈话的党员。

    二、诫勉谈话形式

    主要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

    三、诫勉谈话程序

    1、党支部(或党总支)委员会在调查、核实上述情况的基础上,经讨论,初步提出被诫勉对象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定;

    2、经上级党组织审定后,一般由党支部(或党总支)负责人或委派专人负责进行诫勉谈话。若被诫勉对象为党支部(或党总支)负责人,则由上级党组织派专人负责谈话。

    3、具体负责诫勉谈话的人员应提前通知被诫勉对象,约定谈话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

    4、党支部(或党总支)委员会要根据被诫勉对象存在问题的性质和认识问题的态度,提出整改的具体要求;

    5、诫勉谈话时要有专人做好记录。

    四、诫勉谈话内容

    1、向被诫勉对象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引起注意的有关事项。

    2、对被诫勉对象存在的错误进行批评教育,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

    3、帮助被诫勉对象明确努力方向,制定整改措施。

    五、诫勉谈话工作管理

    1、党支部(或党总支)要安排专人负责了解被诫勉对象的整改情况,对诫勉谈话之后有所改进、表现较好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予以肯定和鼓励;对无明显转变的党员,党组织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2、诫勉谈话有关资料由所在党组织保管,作为考察考核干部、党员的依据。

   

   

附件3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为了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更好地实行民主监督,落实中央提出的“从严治党”要求,把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员融为一体,特制定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如下:

    一、评议目的

    通过民主评议和组织考察,检查和评价每个党员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实践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进一步表彰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对全体党员进行做新时期合格共产党员的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评议内容

    在新的历史时期,共产党员应当忠诚于共产主义事业,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身体力行“三个代表”的要求,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努力奋斗。按照这个总的要求,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党员进行评议:

    1、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是否坚持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3、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维护改革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4、是否切实地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法律和法规,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5、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在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时,自觉地牺牲个人利益。

    三、评议的方法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在局党委的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具体组织实施。评议既要定性也要定量,方法要简便易行,时间要相对集中。

    1、加强党员学习教育。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

    2、自我评价。运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功经验,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总结个人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总结经验,查找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3、民主评价。召开党支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在评议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认真地而不是敷衍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还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听取非党群众的意见。

4、组织考察。党支部委员会针对某个党员,就党内外评议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通报。

    5、表彰和处理。对民主评议出的好党员,由党组织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模范作用突出的党员,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对评议问题较多的党员,支委会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支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应当十分慎重,原则要坚持,方法要得当。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党组织要做好思想工作。在他们出党以后,仍要继续关心和团结他们,在工作中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

    四、评议的领导

    民主评议党员是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加强监督的重要措施,也是扶持和发扬党内的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消除错误隐患和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的一种有效办法。评议工作必须要加强领导,确保评议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周密计划和部署评议工作。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附件4

党员监督制度

   

    为使广大党员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推动党的各项工作的开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党员监督内容

    1、监督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情况。党员是否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能否严格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遵守党的纪律。

    2、监督党员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党员是否服从党所分配的工作,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监督党员思想作风建设情况。党员是否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4、监督党员遵纪守法情况。党员是否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始终保持共产党员良好形象。尤其是领导干部是否勤政为民,立党为公。

    5、监督党员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的情况。党员是否存在拉帮结派、搞封建迷信活动等不良倾向。

    6、监督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党员是否按照《党章》要求,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二、党员监督的方法

    党员监督包括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

    1、党内监督包括组织监督和法规监督。组织监督就是党组织对党员监督、集体监督和纪检部门监督。党组织对党员监督就是通过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止和纠正党内的错误倾向和不良作风。集体监督就是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防止错误决策,制止以权谋私。纪检部门监督就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纪党风实行的专门监督;法规监督就是健全党内法规,以规范党员的行为,发扬优良作风。

    2、党外监督主要包括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民主党派的监督。群众监督一方面要求领导机关让广大群众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组织的重大决策,形成社会主义的民主风气,让人民群众充分发表意见;另一方面要求广大群众善于运用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等权利,自觉地、积极地对每个党员、党的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发挥监督作用。舆论监督就是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对党内的不正之风,进行揭露和批评。

    三、党员监督具体措施

    1、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民主生活,疏通党内民主渠道,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都应由集体讨论决定,决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或游离于组织之外,独断专行。

    2、坚持党的组织生活会制度。每个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以普通党员的身份,按时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生活会,汇报思想情况,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坚持党的民主生活会制度。定期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4、坚持党员民主评议制度。按照“双票一审制”要求,认真开展党员民主评议工作,表彰先进,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

    5、尊重和保护党员群众的批评权。畅通信访渠道,保障党员群众通过合法的途径举报党员、党员干部违法行为,加大对党员的监督力度。

    6、强化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聘请党员、群众监督员,参与对党组织、党员在工作、学习、组织生活等方面的监督。党组织应定期向监督员通报有关情况。

    四、对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权利的保护

    1、严禁对批评者、检举者、控告者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的行为,必须追究责任。对于不愿意暴露姓名的检举、控告人要注意保护。

    2、任何以监督名义,在党内搞派别活动或有意捏造事实诬蔑、诽谤他人的,必须受到追究和处分。

    3、对党内外群众在监督党员干部时所反映的问题,凡是需要答复或反映人要求答复的,有关党组织应责成主管单位在核实或处理后给反映人以负责的答复。

   

   

附件5

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为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规范党的组织生活,推进党员队伍建设和党的组织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生活内容:

党的组织生活内容应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和党员的思想实际确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传达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文件的精神,组织党员学习讨论,领会精神实质,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讨论本支部贯彻执行的计划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2、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党的章程,学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增强党性修养。

    3、听取党员思想汇报,检查党员工作、学习及完成党组织交办任务的情况。

    4、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组织要引导党员本着“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而达到弄清思想、分清是非、团结同志、共同提高的目的。

    5、分析群众的思想情绪,关心群众生活,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通过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本支部重大问题及相关事宜。

    二、组织生活形式:

    1、支部党员大会

    支部党员大会是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前召开或适当增加大会的次数。会前要将确定好的会议内容、目的和要求,事先通知全体党员,让参加会议的党员有时间认真考虑问题,提前做好思想准备。会上要充分发扬民主,对所要作出决定的问题开展认真的讨论,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决议一经形成,每个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允许散布违背决议精神的观点,也不允许消极对待,更不得进行非组织活动。党员对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在下次会议上继续提出,并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在决议没有改变以前,仍需执行决议,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对于表决时弃权的党员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服从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

    2、支部委员会

    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党支部的领导班子。按照党章规定,每届支部委员会任期两年或三年。支部委员会在党员大会休会期间,负责领导和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指示和支部大会的决议,按照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任务,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各项经常性的工作。要定期召开支委会,研究抓好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对组织生活会的内容提出要求。支部委员会要坚持抓大事,管本行,不能事无巨细,党政不分,把一般的行政事务拿到支委会上讨论决定。要坚持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防止个人专断,任意决定重大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形成正确的决议。支委会有时还可以采取扩大会议的形式召开,扩大的范围要根据需要来确定,一般可扩大到党小组长。

    3、党小组会

    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是在党支部领导下对党员进行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党小组会是党员参加党内组织生活的一种最经常、最普遍的方式。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遇特殊情况,也可增加次数,或推迟召开。党小组会的内容一般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根据当前形势任务要求和党员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党小组会要讲求实效。开会前,党小组长应与支部书记和有关委员沟通情况,共同商定会议内容和开法,以及应注意的问题。并把会议相关事宜事先通知到每个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使其做好准备。会上,党小组长要认真掌握中心议题,善于启发引导,紧密联系党员的思想工作实际,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针对提出来的问题,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党小组长对本小组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大胆管理,切实负起责任。党小组会的活动情况要及时向党支部汇报。

    4、党课

    党课是党的组织生活的一个重要形式,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传统有效方法。党课一般一至二个月安排一次。党课的内容,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本支部党员的思想实际而确定,突出针对性,增强实效性,利用党课搞好对党员的系统教育和集中教育。除坚持“三会一课”组织生活制度外,还可以根据党组织的特点和党员的实际,采取参观革命遗址,观看电影、电视、录像,参观社会主义建设新成就展览,听英模事迹报告等多种形式进行教育,既使党的组织生活生动活泼,具有更多的知识性、趣味性和实效性,也能够尽量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特点党员的需要,从而增加党组织生活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三、组织生活要求:

    1、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监督。

    2、党的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党的民主生活会主要以组织学习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会议。

    3、坚持党性原则。党的组织生活应以增强党性观念为第一原则,经常不断地有针对性地对党员进行党性教育。

    4、注重解决突出问题。党的组织生活要在不断地提高党组织解决内部矛盾能力上下功夫,进而增强党的组织生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般每次民主生活会要解决的问题不能过多,重点要突出,并在会前广泛地征求党外群众的意见,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党员、党组织的实际情况,抓住带有根本性、原则性的问题,在组织生活中进行解决。

    5、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党组织要通过组织生活形式,教育党员克服患得患失思想,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自觉地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敢于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党组织要注意保护批评者,严肃处理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人。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通过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达到团结之目的。[Page]

    6、坚持民主生活经常化、制度化。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是党内生活的一项重要制度,必须坚持党的组织生活的经常化和制度化。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对传统的组织生活方式方法提出了新的课题,各级党组织要经常研究组织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新的形式,总结创造适应新形势和新变化的好经验,切实提高民主生活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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