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经过法官调解,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解除购房合同,并返还原告购房款及逾期交房违约金。
康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将某小区的商品房屋出售给康某,康某向房产公司交付购房款30余万元,房产公司于2011年11月15日向康某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后,康某按约定向房产公司交付全部购房款,但房产公司却迟迟没有交付房屋,原告为此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
案件审理之初,原、被告双方的对立情绪很大。办案法官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出发,耐心的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最大限度的缩小当事人之间分歧,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法官实实在在的努力最终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也因此赢得了当事人的肯定和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