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市场主体在投资实体方面的热情大减,转而投向民间借贷领域,这在我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上随之显现出来。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农民群众之间发生的经济交往亦越来越频繁,伴随而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也凸现出来,在我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是民间借贷案件。为此,笔者对2011年爱民法院民事审判中民间借贷的状况、特点和发展趋势进行了调查研究。据统计,2011年全院共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79件,占民事案件的9.6%;比去年同期增长2个百分点。通过对爱民法院三年来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的统计分析,笔者发现三年来,爱民法院受理的农村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占该院所受理案件相当比重。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笔者浅析一下该现象的原因及解决对策,希能起到抛砖引玉之效。
一、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的原因
(一)由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属于民间自有的闲散资金,这一资金的性质决定了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广泛性的特征。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多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表现出简单和随意性,从而给众多当事人应急借钱带来极大的便利,不签订书面协议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的情形较多,一旦欠账不还诉至法院的居多。
(二)对欠条、借条、收据这三者之间在法律关系的性质上不能作出明确的区分。在借贷关系发生时打条比较随便,导致诉讼时一样的借贷事实产生了不一样的法律效果,使一部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这同样给一些投机分子利用的机会,不断的借钱,钻法律的空子,进而逃避法律的制裁。
(三)民间借贷尚存“传统观念”的“土壤”,特别是农村“乡土社会”,向高利贷者借钱,并不完全被社会风俗认知所否定,这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便捷的借贷方式既能使放贷者获取较快的收益,又能逃避工商、税收等部门的监督,导致民间借贷案件得以迅猛增多。
二、解决的对策
(一)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了解规范的借贷手续及内容。由于公民风险意识淡薄,民间借贷手续不完备。许多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法、不懂法,对《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具体体现在办理抵押物登记时没有到房管、交通等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错以为持有借款人提供的产权证照就可控制住抵押物。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律常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依法维权的能力。如公民在借贷前,可以到相关产权管理部门查询抵押物权属情况,发现骗局及时向执法部门求助。相关新闻媒体应通过主动宣传,向广大公民宣传民间借贷的风险,执法机关也要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常识。
(二)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及制度,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的秩序。在目前的法律法规框架下,任何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都可以充当民间借贷中介,并不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执照,也没有资本金要求,更谈不上股东准入条件。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机构逐渐增多,许多房产中介公司纷纷新增民间借贷业务,管理法规却相对滞后,管理主体不明确,由于从业公司、人员良莠不齐,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经验,更加大了民间借贷市场风险。大量的民间借贷中介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一旦信用风险积累后爆发,后果将十分严重,因此,对其进行监测和管理十分必要。一是要设立监测和监管机构,专门从事民间借贷中介的监测和监管工作。二是建立完善的统计监测指标体制。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民间借贷中介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担保形式、借款偿还情况等。在当前私人放贷满街飞的情况下,管理监督机构要加强管理,提高从业人员、机构的资金、专业技术门槛,增强公民放贷的透明性,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防止变相非法集资,破坏金融秩序,扰乱经济发展。
(三)尝试建立民间金融制度,使其在法制轨道上规范运行;也可探索建立适宜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金融借贷机制,逐步缩小高利贷的生存空间。此外,法院也可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指导法官准确审理该类型纠纷。
通过以上几点粗浅认识,笔者认为,法院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把调处矛盾和纠纷放在社会经济建设全局中来谋划,使得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较好的统一,努力营造经济健康发展的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