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要旨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继承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基层,就地办案,把坐堂问案变成上门服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减轻群众负担,把司法为民、亲民利民的执法思想实实在在地体现在审判工作中。
二、案情介绍
原告穆某。
被告王某。
2006年1月,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乡北安村村民杨玉华将其承包的5亩土地转包给原告穆某。2006年1月13日,原告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22年,自2006年1月至2028年12月,地块座落原四队原看守所西5亩。原告承包土地的西侧与被告王某承包的4亩土地相邻。2009年4月,被告盖建52米宽的暖窖时向东延伸了1.1米,原告将此事反映到北安村委会,要求给予处理。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乡北安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4月22日、4月25日出具证明两份,证明经村委会派人丈量,穆某土地缺0.58亩,并附图一张。2009年7月3日,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乡人民政府出具说明,同意北安村委会处理意见,建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侵占的原告土地0.58亩;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审理情况
本案是一起土地承包侵权纠纷案件,原、被告两家承包土地相邻,被告王某新建的大棚向外延伸,侵占了原告穆某承包的土地,经村委会、乡政府认定,被告侵占了原告半条垄土地。由于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诉争地块面临国家征用,高额的土地补偿费是双方发生矛盾的根源。原告领着老母亲多次到政府上访未果后诉讼到法院。因正值耕种时节,原、被告寸土不让,原告几次想通过武力强制拆除被告的大棚,被告报警后被制止,双方矛盾日益恶化。我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不能简单的坐堂办案,为了更好发挥审判职能,不耽误当事人农忙季节,充分化解矛盾纠纷,克服“谁主张谁举证及举证期限”的机械模式,在立案后主动到现场办案进行实地测量,通过当场耐心调解和释法明理,原、被告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穆某的承包地西至被告王某新盖的暖窖东墙根,从北往南方向自被告第二个暖窖(从北数)北墙根向南52米,从被告第二个暖窖(从北数)南墙根至被告第三个暖窖东侧南墙根14米;从西往东方向以被告房屋东墙根往东0.5米宽为界,以东是原告土地,以西是被告土地;从南往北方向自被告房屋北墙根往北3米长至被告第三个暖窖(从北数)的南墙根,从北往南方向自被告房屋南墙根往南1米长为0.5米处与被告房屋东墙和南墙交叉点往南1米处与被告房屋东墙和南墙交叉点垂直延伸至南头原锅炉房围墙(以双方当场绘图红线界线为准)。考虑到两家土地相邻,简单达成调解协议今后难免再起纠纷,我们又趁热打铁,当场打桩划界,经过两个多小时地测量、确认,最终在两家土地中间划了明确的分界线。该案我们注重情理、兼顾法律,用老百姓认可的方式调处了双方的矛盾纠纷,让老百姓切身感受到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好处。
四、案件评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既是广大农民的极为重要的民事权利,更是关系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基础条件。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基层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途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基层,就地办案,主动延伸司法职能,用老百姓认可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是对中央“三项重点工作”的具体落实,是社会矛盾化解的一个落脚点,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新手段,是加大司法亲民力度、拓展司法便民广度、推进司法富民的有益尝试,让老百姓少花钱,少跑腿、不费事,不出门就能解决矛盾纠纷,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老百姓的家门口,体现了亲民、便民、利民和惠民的司法作风,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稳定社会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