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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水箱摔伤 雇主势必担责

  发布时间:2012-03-09 08:43:48


    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经法院调解被告某私立学校赔偿原告吴某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告吴某从企业退休后为补贴家用到牡丹江市一所私立学校应聘,录用后从事维修、勤杂工作。2011年6月吴某在维修学校七楼卫生间的水箱时,因梯子滑倒将左膝盖摔伤,后经医生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需要手术治疗。术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在吴某向雇主私立学校请求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吴某将该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吴某2008年起受雇于被告私立学校从事维修工作,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雇佣关系。被告应对原告吴某在从事劳动工作中造成的自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私立学校应当赔偿原告吴某损失。后经法院调解,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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