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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开车出车祸 造成损害也赔偿

  发布时间:2012-03-05 09:34:53


    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肇事案,被告齐某与车主李某共同赔偿原告王某各种医疗费用8110.4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和朋友齐某从哈尔滨办完事,因李某喝了点酒,便由齐某驾车返往牡丹江。在哈牡高速公路286KM哈尔滨至牡丹江方向处,与正在横穿高速公路的王某发生刮擦撞击,造成原告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王某负主要责任,被告齐某负次要责任。原告住院治疗花销医疗费4万余元,出院后原告多次找李某和齐某协商,但李某认为是齐某驾驶的车辆,与其无关;齐某除对交警队认定书责任划分有异议外,还认为自己是帮忙性质,应由车辆实际所有人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原告王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被告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作为机动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的李某自然不能因为自己当时没有驾驶车辆而免除自己的责任,应与被告齐某按20%比例连带赔偿原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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