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经过办案人、庭长、主管院长、院长的逐级调解,成功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原告李某于2010年11月委托他人将其妻子于某名下的私有房屋以21万元的价格出售,房屋售出给被告孙某后,孙某只付给李某15万元,余款6万元尚未付清。李某多次催要房款,孙某以种种理由推拖,故原告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对法院工作非常不理解,情绪非常激动,曾扬言如果败诉会有过激行为。办案人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几次调解未果后,启动四级调解程序,经过庭长、主管院长、院长多次耐心调解做其工作,使李某认识到由于自己的激动情绪不仅使案件陷入了无法调解的境地,还给法院工作增添了麻烦。最后,原告李某主动做出让步,只要求被告孙某把6万元余款付清,不再追究其他。
今年以来,爱民区法院大力推行“四级调解法”,对一些重大、有影响的案件采取办案人、庭长、主管院长、院长逐级参与调解的方法,以提高涉诉矛盾纠纷的化解率,让当事人切身感受到法官们都是在为人民群众一心一意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