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国家、集体财产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要求赔偿的诉讼活动。妥善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对于在及时打击犯罪的同时兼顾个体利益,使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就其损失尽快获得法律救济,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实现诉讼的效率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仅就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五年来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司法统计数字,结合审判实践,分析当前附带民事案件呈现的突出特点以及妥善处理此类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04年12月15日至2009年12月15日,我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连年呈现上升趋势,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已经成为刑事审判中的重要工作。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缺位,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日益成为刑事审判的难点。实践表明,现行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诸多值得探讨、改革和完善之处。
一、附带民事诉讼基本情况(当前我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呈现的特点及趋势)
(一)、案件数量、比例不断增加
从2004年12月15日至2009年12月15日,我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636件,涉及有被害人的案件307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258件,占一审案件受案总数的40.57 %。并且受理附带民事案件的绝对数量、占一审案件的比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表一: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量
年份
结案数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刑事案件 107 145 118 130 136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42 58 49 54 55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比重 39.25% 40.00% 40.68% 41.54% 41.91%
注:(1)、案件具体数据截至当年12月15日;
(2)、以下数据均同上。
(二)、涉案罪名集中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规定,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涉及众多罪名,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涉及罪名并不多。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寻衅滋事案件这三大类案件上,2005年以来我院审结的258件附带民事案件中,案由比例占第一位的是故意伤害209件,占81.01%; 第二位的是交通肇事21件,占8.14%; 第三位的是寻衅滋事5件,占1.94%。
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理论上讲许多涉及被害人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刑事案由均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能,但2005年以来我院审结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案由基本上都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方面,而且每年的附带民事诉讼中约有90%以上的案由集中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寻衅滋事这三类案件中,此三类案件的增多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值得注意的是自2005年以来,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与附带民事诉讼高发案由案件的数量逐渐接近,这一方面充分反映了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寻衅滋事这三类案件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主要生长点,另一方面也充分表明此三类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几率越来越高。
自2005年以来,每年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量呈持续上升的趋势,附带民事诉讼的年增长率虽趋于放缓,但仍然是上升趋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保持上升势头的原因,从数据上看主要是由于刑事案件年结案量表现出上升势头,特别是附带民事诉讼高发案由案件在近年来也呈上升趋势,而且如表二所见,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与附带民事诉讼高发案由案件数量接近率呈增长趋势。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调解民事赔偿已不再是交警部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的必经程序,法院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未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的占重要比例,而且今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表二:附带民事诉讼高发案由
年份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刑事案件 107 145 118 130 136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A) 42 58 49 54 55
附带民事诉讼高发案由案件(B) 37 52 45 50 51
接近率(B:A) 88.09% 89.66% 91.84% 92.59% 92.73%
(三)、案件审理难度大
从对审理天数的统计来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平均审限为30天,与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的平均审限24天相比,延长6天。造成这一事实的原因,一方面由于附带民事诉讼较之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增加了审理内容和程序,工作量加大;另一方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为达到案件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法官需要做大量调解、说服工作,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另外,部分案件民事赔偿部分的证据不完整,需要法院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司法鉴定等工作。实践中,部分案件民事部分审理的时间和难度甚至超过了刑事部分。
1、从审理程序上看,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约占43.69%,简易程序适用率约为56.31%。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相比,2005年以来刑事案件审理以简易程序为主,简易程序率已达70%以上。造成刑事案件比附带民事案件适用程序简普比例高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一部分附带民事诉讼需要就人身损害进行鉴定,决定了审判人员客观上无法在刑事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附带民事诉讼,因而无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是为防止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极易出现的过分延迟造成的刑事案件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发生,审判人员主观上对起诉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一般也不倾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表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限情况
年份
平均审限天数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普通刑事案件 24 26 26 21 24
普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28 28 28 23 31
简易刑事案件 12 11 12 8 12
简易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18 18 17 14 16
注:以上案件审限具体数据取整数值;
2、从结案方式来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结案以和解撤诉、调解结案的方式为主,其中和解撤诉率为90%以上,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结案方式中,判决结案的比例相对较小(合计11件),仅为4.26%。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希望挽回经济损失,而被告人或其家属也希望通过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刑事部分酌情从轻的可能,因此,一旦双方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方基本上都能即时给付且原告方愿意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另外,考虑到以判决方式结案的附带民事诉讼执行到位率较低,为最大限度的保障被害人权利,维护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审判人员倾向于促使双方自行和解并即时履行完毕。
二、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存在问题及应处理的几种关系分析
从发展趋势上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然会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给刑事审判工作的压力依然会持续加大,这对日益紧张的刑事审判资源配置是极大的挑战。目前,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尚存一些值得探讨和改进之处。要在具体审判实践中正确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并有效地提高案件质量、办案效率,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最终实现和谐审判,从存在问题中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尤为重要。
(一)、正确处理刑事与民事部分的关系
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在近亲属范围的界定上存在差异,刑诉法规定的近亲属仅限于父母、子女、配偶及兄弟姐妹,而民法通则规定的近亲属除上述人员外还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孙子女、外孙子女。因此,实践中对如何界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已死亡被害人近亲属范围一直存在不同观点。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取消了交警部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时的调解程序,已死亡的被害人近亲属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愈来愈普遍,近亲属范围的确定也就越来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们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应当适用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法律设立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便利诉讼,并没有对当事人的诉权加以限制和剥夺之意,故应当在界定附带民事诉讼中近亲属的范围问题上准用民事法律关于近亲属的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虽是一种附带诉讼,但具有相对独立性,是一件独立、完整的民事诉讼案件。在案件审理以及执行过程中,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适用法律必须与普通的民事案件相同。然而当前,部分审判人员依然存在“重刑轻民”的司法理念,把大部分精力用在刑事部分的准确定性、适当量刑上,在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上则不够精细。审判人员必须站在居中裁判的立场对案件进行审理,对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充分、平等保护,一方面,在举证上不但要侧重于对是否构成犯罪和犯罪情节的调查,对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的损失以及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和线索的举证和调查也要同等重视,保护附带民事当事人权益,提高民事部分的审理质量,也容易缓解双方矛盾和对立情绪。
(二)、正确处理刑罚与赔偿的关系
尽管物质的确能提供使心灵的创伤得到慰籍的条件,的确能制裁被告人,抚慰被害人的心灵,平息怨气,消除不满情绪,但却只是间接的而不是唯一的途径。犯罪是社会问题,而社会问题最终要靠社会的力量来解决。从被害人维权策略上讲,当被告人赔偿能力极其有限时,利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为得到从轻处罚而有赔偿积极性的心态,在最短时间内,以最快速度,可以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尽早恢复正常的生活。维权当然是天经地义的,但维权也要注重实效,诉讼要付出很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因此,在注重效率和效益的现代社会,附带民事诉讼这种侧重于效率的价值取向无疑是当事人在做出一个明智务实的选择前,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虽是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合二为一,对被害人积极赔偿是法官对被告人量刑的酌定情节,但在案件的处理上,不能因民事赔偿而减轻刑事处罚,也不能以加重刑罚代替赔偿。笔者统计调研中发现,有的案件在刑事部分庭审前,主持双方当事人对民事部分先行调解,视双方是否达成协议,作为刑事部分是否从轻处罚或是否适用缓刑的理由;有的案件仅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予以赔偿,就视为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而不考虑犯罪情节和犯罪手段等其他因素。这些作法应该说是对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关系的误解,也是对司法解释的滥用。应当明确,刑罚与赔偿并不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只是两个诉讼程序的两种制裁手段,从这个角度讲,二者是平行的,并不直接发生关系,更不能成为相互制约的条件。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刑罚和正确适用赔偿,对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正确处理判决数额与赔偿能力的关系
从所有附带民事判决来看,无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和执行能力如何,均是依照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严格依法做出。但是笔者认为,在附带民事判决中,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这里的“根据情况”,应当包含根据被告人经济赔偿能力的情况,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因此在考虑被告人实际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进行判决并不违背法律。相反如果一味机械地执行法律,而不顾被告人是否有履行赔偿义务的能力,只能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大量判决的执行不能,其结果必然是不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恰当有效的保护,更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审判人员可以通过加强对被执行财产的调查、适当放宽对所提供证据的要求和条件,保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获得救济机会的完全性。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
(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逐年增多的最主要原因
2004年12月15日至2009年12月15日期间对我院办理的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故意伤害案件占附带民事案件的90%以上,受理的案件中故意伤害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是导致我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逐年增多的主要原因。下面我院审理的故意伤害案件,粗浅谈一下故意伤害案件增多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1、文化层次低,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辨别事非的能力是引发此类案件的深层次原因。
通过统计大部分伤害案件都是一些日常纠纷或矛盾引发,双方并没有特别大的矛盾和仇恨。这类案件发生后一方或双方首先想到的不是利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维护自身权利,而是为争一口气意气用事,继而厮打,结果导致伤害案件屡屡发生。如被告人肖某故意伤害一案的便是因为100元钱的一件小事引发。2009年10月4日19时许,被告人肖某在牡丹江市爱民区新荣街某网吧上网,发现钱包不见后,怀疑是网管杨某捡到,向其索要丢失的100元钱未果。被告人肖某到外边饮酒后,再次来到网吧向杨某索要100元钱,双方发生争吵并厮打。被告人肖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打碎的啤酒瓶嘴将杨某左耳部扎伤,经法医鉴定:杨某左耳及乳突处皮肤软裂伤构成轻伤。这类伤害案件便是典型的事先没有预谋、偶发的伤害案件,由于双方法律观念淡薄,缺乏辨别能力,认为动手打人根本没有什么大事,也不犯法,所以话不投机伸手就打人。
2、遇事容易冲动、讲哥们义气是伤害案件频发的又一主观因素。18岁到39岁年龄段的人遇事容易冲动,头脑不冷静,不计后果,归案后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往往后悔莫及。2009年7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贺军与朋友酒后在丰收村杀猪菜馆门前,因朋友间话不投机与被害人宋某发生口角并厮打,贺某便拿饭店的斧子砍宋某左胳膊一下,将宋某砍伤。经法医鉴定:宋某前臂损伤构成轻伤。这便是一起典型的为讲哥们义气而不惜以身拭法的鲜活案例。庭审中被告人后悔莫及,然而法律是公正的、是无情的。
3、对无业人员和个体从业人员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是导致此类人员伤害犯罪频发的客观因素。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下岗失业人员和个体从业人员数量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峰。心里压抑,举止失常,易发生此类案件。从统计的伤害案件看60%被告人是无业人员,这些人员由于没有正当职业,留落社会,言行随随便便,认为自己是个自由人,谁也管不着,因此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4、司法工作中一定程度地存在打击不力问题。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或重伤至人死亡的,都是刑事犯罪行为,除对被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还应受到刑罚处罚。但因这类案件多发生在亲朋邻里之间,且案件发生后,往往双方当事人都千方百计找关系,托人情。被害一方往往把着眼点放在经济赔偿上,提出只要能满足其索赔要求,判刑不判刑,或判轻判重都无所谓。而被告一方,往往表示愿意适当多赔些钱,但必须以不判刑或判缓刑为条件。有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片面强调调解,认为这是化干戈为玉帛的事,对社会的长治久安有利。因此,往往是只要被告一方能拿出一定数量的钱给被害人,则不分被告人犯罪的动机,情节和后果,一律予以判缓刑。这样做的结果,既丧失了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也不利于遏止此类案件的发生。
5、近五年来,仅对爱民区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逐年增多的另一个原因是“80后”走出高中校园、步入大学、步入社会,2004年12月15日至2009年12月15日期间对我院办理的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25岁以下故意伤害案件占附带民事案件的60%以上。校园伤害案件增多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l)、一些学校领导和教职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较为淡薄。
(2)、在学生上学、放学、上课、下课、集会、聚餐、课外文体活动等人员密集的场合中,由于学校老师组织、教育、管理不力,加之青少年学生精力旺盛产活泼好动,缺乏自制力,易发生相互推搡、拥挤、嬉闹追逐的情况,从而发生伤害事故。
(3)、因校外人的不法侵害而发生伤害案件。一些社会上的歹徒和犯罪分子针对学校学生年龄较小,社会经验不足,自卫能力差的情况,把学校中单纯幼稚的学生作为侵害的对象,伺机对他们的人身和财产进行侵害,甚至酿成血案。
(4)、因偶然性、突发性、意外性安全事故而发生伤害案件。(2009年10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于某酒后在牡丹江高级技术学院在其班级教室内与被害人金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于某掏出水果刀将金某前胸及脸部捅伤)。
(二) 减少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也在不断提高,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方式也悄悄地发生着变化。但仍有少数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心胸狭窄,发生纠纷或矛盾后不能采取正确方式解决,而以刀、棍、棒这样粗暴、简单方式的解决,结果将自己陷入囹圄。为有效防止和减少伤害案件增多,特提出以下预防对策:
1、广泛持久地开展法律宣传和典型案例教育活动,使广大公民学法、知法、懂法,树立守法意识,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剖析所审理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的犯罪动机,许多人在动手伤人之前都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是犯罪,从中不难看出他们对法律知识的匮乏。所以,作为我们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不能仅仅是打击、惩治犯罪,应将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经常性地深入案件高发地开展法律宣传工作,通过开展社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和典型案例展,提高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防范控制的能力,教育群众遇事要有平和的心态,争取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
2、做好对社会无业人员和个体从业人员的管理。笔者认为社区应积极发挥中介作用,以公安司法机关为依托,加强此类人员的管理。社区应设立专人做好当地无业人员和个休从业人员的登记工作,定期或不定期了解他们的生活动态,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报告。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尽量化解矛盾,避免争端。加强居委会的管理职能,这样能够很大程度地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和邻里纠纷的激化。
3、加强校园法制教育,培养在校学生法律意识。督促家长把守法教育作为家庭教育的重要方面,培养孩子一个良好的适应社会环境的性格,让青少年知法、懂法、用法。加强影视、文学等作品的正面宣传,多弘扬健康的行为规范,少渲染暴力场面。
4、遏制校园伤害案件增多的对策主要是加快校园安全立法,进一步完善有关校园伤害案件处理的法律法规,搞好学校安全工作,大力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做好学校学生的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5、严格依法办事。司法机关要各负其责,加大打击力度,震慑犯罪分子,把打击犯罪作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巡逻并及时制止和预防犯罪,克服互相推诿和“踢皮球”等现象,坚决纠正“以罚代刑”和“以赔代刑”的错误做法。对一些犯罪动机卑鄙,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除了让他们足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以外,还要依法予以从重判处,把伤害案件减少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