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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情况的统计分析

  发布时间:2010-11-11 10:25:53


    法律援助,就人民法院而言,是指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犯罪案件和追索侵权赔偿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责任事故除外);请求给付劳动保险金、抚恤金的;赡养协议、抚养协议公证,有关领取抚恤金、救济金的公证;公民民主权利受到侵犯的案件;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时,为被告人和当事人指定辩护人或代理人的一项制度。司法救助,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实行诉讼费用缓、减、免的一项救济制度。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在保障经济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平、弘扬正义等方面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爱民区法院将开展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作为实践司法为民宗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让确有困难的人民群众打得起官司,确保有理有据的人民群众打得赢官司,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爱民法院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基本情况

    2003年以来,爱民区人民法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247件次,减、缓、免收诉讼费用112.1万元,共356位当事人通过司法救助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确有困难的人指定刑事辩护31件,民事代理19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从上表可以看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大致有以下特点:一是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案件基本上呈现出上升趋势;二是司法救助过程中,诉讼费的缓交的数额较多,而减交、免交的较少;三是指定辩护人和代理人的案件绝对数较少。

    二、爱民法院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主要措施和经验

    1、广泛宣传对弱势当事人实施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在立案庭将对弱势当事人实施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上墙公开,并通过印发宣传材料、发放当事人诉讼须知和报纸等宣传形式,尽可能使符合条件的弱势群体熟知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用的条件和程序,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规范实施司法救助的程序。由当事人写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立案法官对初审符合形式要件要求的,经立案庭庭长审查同意后,由分管副院长审核,最后报院长批准。严格的审批程序,杜绝了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使司法救助制度真正适用于弱势群体。

    3、灵活掌握实施司法救助的条件。针对目前案件情况比较复杂,许多案件的当事人,虽然不属于明确规定的救助对象的范围,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生产经营甚至生活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又急需得到司法救助的。只要符合形式要件的要求,并查证属实,就尽量予以照顾。

    4、确定实施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1)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2)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3)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4)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5)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6)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7)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8)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9)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10)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11)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5、对司法救助案件实行“三个优先”,即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用最短的时间取得最佳的效果。对受救助人员需聘请代理人者,协调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需要调取证据者,法院利用职权主动调查;在审理程序上凡能适用简易程序者决不适用普通程序,并明确要求对司法救助案件实行严格的督查跟踪制度。

    三、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对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学习认识不够。相当多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懂得用这一制度救济自己的合法权利;部分工作人员司法为民的意识不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缺乏感情,对司法救助案件一推二躲拖,消极对待,服务态度差,服务效率低,服务质量劣;社会各界对这一制度了解不多,不支持、不配合这一制度的实施。

    2、司法救助资源严重不足。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贫富分化的速度逐渐加快,社会弱势群体迅速膨胀,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低,合法权益易受损害,由此产生的纠纷呈上升趋势,如我院2005年受理的劳动争议类案件55件,比2000年增长了6倍;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雇员受害等巨额赔偿案件也是逐年上升,等等,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现实需求越来越多,而法院本来办案经费就严重不足,能够负担的司法救助很少,司法救助供需矛盾非常尖锐,不少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未能获得充分的救助。

    3、司法救助的方式过于单一。目前的救助方式主要是诉讼费的缓减免,只注意到了让弱势群体没钱打得起官司,而社会弱势群体除了经济困难外,其诉讼能力也严重不足,有理往往打不赢官司,而这一点经常被忽视。

    4、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体制机制远未建立起来,严重制约着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力度、深度和广度。虽然己出台了相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但由于主观认知不足,上下内外运作不力,相关的体系体制机制没有形成,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的整体性、保障性并未发挥出来。

    四、对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的几点建议

    1、全社会都要高度认识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到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是社会主义法制和民主建设的内在要求,是实现社会实质公平的需要是确保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公正、文明、科学的重要标志,是建立社会和谐秩序的必要保障。认识到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可弥补社会保障措施的欠缺,是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内外要形成以上共识,这是实施这一制度的思想基础。

   2、广泛宣传普及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使之深入人心,成为人们法治观念、正义理念和法文化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弱势群体懂得运用这一制度救济自己的合法权利,司法者深知肩负的责任和义务,社会各界监督、支持并参与这一制度的实施。

    3、增设司法救助专项经费,保证法院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的正常开支。这是实施司法救助的物质基础,没有必要的经费保障,就难以全面有效地实施司法救助制度。

    4、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的程序,充实司法救助的内容,改进方式方法。以立案救助、审理救助、执行救助为主要环节,形成司法救助流程。要正确处理司法救助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司法救助是为了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5、按照制度化、规范化要求,自上而下、自内而外建立和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体系、体制、机制,界定主体,明确责任,强化功能,运作有序、有力,使之真正成为现代司法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有效地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更全面、更广泛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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