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案件多样化、复杂化、激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矛盾越来越尖锐,尤其是老企业由于停产、下岗、除名等原因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越来越多,由于当时企业的管理不完善,程序不完备,涉及人数较多,处理不当极易引发上访,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还有一房多售、土地承包等类型案件,一方面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一方面关系到企业改制、破产能否顺利进行,社会能否和谐稳定。这类案件的立与不立问题,是各基层法院立案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不予受理案件的总体情况
统计三年来的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与不予受理情况以及一房多售情况,2007年至2009年共审查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19件。其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7件、确认劳动关系2件、辞退争议1件、劳务合同7件、工伤保险待遇纠纷2件。而三年中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却达到了63件,其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19件,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18件,辞退争议26件。2007年至2009年三年不予受理一房多售案件达73件,不予受理案件数量远远高于已经受理的案件数量。
二、民事立案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成因
(一)当前民事立案工作面临着的困境和难点
近二年来,我们始终坚持把立案工作作为法院对外的窗口和对内的关口来抓,严格把关,慎重立案,但是在立案时还是经常出现一些难以把握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案件难度逐年加大。近年来不断催生出新型法律关系和社会矛盾,使案件纠纷的性质变得更为复杂和多样,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还是应由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解决,以及如何把握好受理条件和时机的难度加大。
2、相应法律法规出台滞后。立案审查属于程序性审查,它解决的是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以及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但随着“便捷诉讼,降低立案门槛”司法要求的推广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交往的日渐复杂多样,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呈现出新的特点和类型,针对这些新的变化,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相对滞后,立案范围和标准不明晰,在案件的审查和受理上存在一定难度。
3、接待释明工作难度加大。对于涉及改制、破产企业的劳动争议、城市建设、土地承包、开发商一房多卖等案件,立案庭必须发挥第一道屏障作用,但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释法接待、释法解疑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如果给予立案,又可能造成连锁反应,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立与不立都极易造成当事人上访。
4、民事案件中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数明显增加。因企业改制中一些不规范的作法引发的案件也大量增加。按照黑高法(2008)143号文件规定这类案件应当不予受理,但又没有法律规定,仅有省院的带密级的内部文件,无法给当事人看,又不能出书面的不予受理裁定,只能口头说明,当事人十分不理解,到处上访告状。这类问题要彻底解决纠纷,还得依靠党委、政府各部门的协调处理。也就说,人民法院解决问题的能力是有限的。
各基层法院对这类纠纷,均采取“堵”的办法。但是,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且有的案件不予立案与法律规定不符,有的案件可能因不予立案超过诉讼时效,使当事人丧失胜诉权,一旦出现不稳定因素,法院特别是在立案部门工作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政治风险很大。
(二)当前民事立案问题产生的成因
1、司法制度问题引发立案尴尬。究其原因,有社会对司法功能的无度需求,有社会主体诉讼观念发育不良的问题,不顾及司法成本和司法功能被无限放大,还有多种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根本原因是社会转型期法治建设不完善,立法滞后、过于原则的问题,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对司法的需求。现实中,我国司法有被推至前沿,推向极致的趋势。“依法处理”几乎成了“法院处理”,许多复杂的矛盾纠纷,行政管理机制和行政管理行为不科学、不规范所引发的矛盾都被推向法院,在缺少前置程序的情况下,司法已不堪重负。社会对司法的无度需求与司法资源、能力有限性的矛盾已十分突出。
2、转型期带来的利益冲突导致立案审查难。由于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社会关系多样化,新型案件不断出现,利益格局调整,引发大量社会矛盾。面对严峻的形势,立案部门既要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又不能因立案不当造成工作被动和不好的社会影响。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不仅考虑到立还延伸到了案件是否能审出去,是否能顺利执行,能否引发不稳定因素。对涉及群体访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涉及企业改制、破产案件、涉及社会保险缴纳案件、整体拖欠工资等社会问题案件、对涉及面广、关系复杂、敏感度高、广受社会和媒体关注的案件,均要慎重审查,并必须保证妥善处理,处理不好便会导致涉访隐患。由于上述案件始终是内部规定慎重立案的指导意见,规定不甚明确,使立案人员审查难度加大,在向当事人作不予立案的释明工作时,因拿不出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误解,从而极易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和上访,给基层法院立案工作带来极大压力。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素养,妥善做好新时期法院立案工作。立案是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第一个环节,也是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窗口。以人为本是做好立案工作的根本所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又是立案工作的职责所在,要想妥善处理好复杂的立案工作,就要求立案法官要有较高的道德修养、法律修养和高超的化解矛盾的能力。因此必须注意提高立案庭工作人员的各方面素质,才能确保立案工作不出现偏差。
(二)领导重视,提高对立案工作的关注程度。立案工作是一个源头性的工作,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处于的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特殊时期,如果把不应立案的案件引入到诉讼程序,引发的后果和造成的影响是不可逆转的,所以从这一角度来讲,立案工作比审理工作更加重要,必须突出立案工作在法院工作中的重要性,应提升到一把手工程的高度,配强立案工作人员,重点类型案件可亲自把关。
(三)掌握区情,确保立案工作的准确性。立案人员要关注辖区企事业单位的情况,平时注意收集和积累,这样才能在接触起诉材料之初就能准确判断出案件能立还是不能立,情况不明的,应主动调查。如企业是否改制、破产、是否存在一房多售等情况,确保不应立案的案件不进入诉讼程序。
(四)借助外力,共同作好起诉人上访工作。要主动与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政法委等部门进行沟通,宣传法律规定。起诉人因不予立案到相关部门上访时,相关部门能及时、准确做出与法院同一口径的答复,打消起诉人对法院的怀疑和不理解,而息诉罢访。
(五)有章可循,及时对立案工作作出指导意见。根据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立案庭的主要难题在于不立,立案工作人员遇到新型案件或涉及社会矛盾的案件时往往无章可循,这些精神性的意见难以解决实际工作所需,立案一线的工作人员无从下手,希望上级法院能够根据审判实际所需,及时制定一些规范性的规定,即使是内部的文件,也可让一线的工作人员有章可循,准确把握立案的标准,减轻立案人员的压力和顾虑,充分发挥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
(六)加强宣传,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应继续加大普法的力度、范围,提高公民、各单位领导等主体的法律意识,了解法律知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识别不法行为的能力。如一些经营不善的单位,给职工放了长假,后予以除名,但在除名程序上均有很多瑕疵,没按法定程序通知、送达等,如果强化了各方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做到依法办事,将会减少很多审判工作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