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简单的说是指当事人将已经成立的诉撤回,是原告自愿之举,也是原告充分行使处分权的行为。近年来,从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我们重新认识了调撤率的作用和价值,把是否做到“案结事了”作为衡量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标准,提出“调撤是高质量的审判”,并把调撤能力作为衡量法官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近三年来,在审判实践中撤诉率急剧上升,面对这一新情况,对撤诉情况进行分析,有利于审判实践中及时纠正偏差,保证司法的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撤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从案件的性质上看,撤诉案件基本集中在民商事案件中,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行政案件数量较少,撤诉的案件多体现的是个性问题,不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因此本文主要讨论的是民商事案件中的撤诉问题。民事类撤诉率较高的是离婚案件,民商事撤诉主要是借款合同案件,其次是民间借贷案件。从爱民区法院的统计数字中反映:2007年共审结民商事类案件757件,撤诉276件,占36.46%。其中民事案件审结585件,撤诉221件,占37.78%;民商事案件审结172件,撤诉52件,占30.23%。2008年共审结民商事类案件767件,撤诉296件,占38.59%。其中民事案件审结595件,撤诉244件,占41%;民商事案件审结172件,撤诉52件,占30.23%。2009年共审结民商事类案件1018件,撤诉478件,占46.95%。其中民事案件审结810件,撤诉370件,占45.68%;民商事案件审结208件,撤诉108件,占51.92%。
二、撤诉的主要原因
随着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各种新类型利益冲突和纠纷越来越多;审判工作理论的更新速度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法院要求之间差距;更高更严审判标准和审判人员相对滞后的审判理念,都决定了案件撤诉的原因也在不断的变化,就目前情况分析看,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原告诉至法院后,被告为了减少诉累、影响和费用损失,主动履行或要求原告撤诉后主动履行,原告主动撤诉,这类案件约占撤诉案件的40%。
(二)原告诉至法院后,在审理过程中意识到证据不足或胜诉的可能性不大,为继续搜集证据或减少诉讼损失而撤诉,这类案件约占撤诉案件的30%。
(三)原告诉至法院后,感觉到对方确实暂无执行能力,即使胜诉,但双方矛盾激化,可能执行无望,撤诉后双方矛盾得到一定缓解,可能逐步得到偿还,还能省一半诉讼费而撤诉,这类案件约占撤诉案件的18%。
(四)有些案件主体不准确,诉求不准确,或存在一些其它问题,如果强行裁判可能会引发当事人不满,审判人员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向当事人释明,使其撤诉后理清关系,强化证据后再行起诉,这类案件约占撤诉案件的12%。
三、审判实践中应妥善把握好撤诉问题
撤诉,除了按自动撤诉处理的以外,其前提是当事人自愿申请,这是处理撤诉案件必须遵守的原则,否则就可能留下不可弥补的后患。而且妥善应用好撤诉这一方法,也可以缓解很多矛盾,有利于案件的最终妥善解决,避免造成上访。准确把握和利用好撤诉这一方法,最大限度地提高调撤率,提高息诉服判率,充分发挥法院化解矛盾和构建和谐的职能作用,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加强法官思想道德建设。使法官牢固树立“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理念,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牢记法官的职业道德,严守法官职业操守,正确处理好办案数量与办案效果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审判工作与改革、发展、稳定、和谐的关系。法官要讲政治,心中时刻装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主动克服办案中的不良倾向,使严肃执法、公正司法的理念贯穿到整个审判过程之中。
(二)要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从立、审各个环节上加强管理和监督,立案环节也应转变观念,对所立案件进行更深入的审查,对主体、证据、案由等方面认真审查,做一些过细的工作,必要时向当事人进行书面释明,宣传法律规定,避免重复诉讼。审判环节要重视撤诉案件的把关,必要时签发文书的领导可当面询问当事人撤诉的原因,确保撤诉的自愿性。
(三)对原告主动撤诉的应做好释明工作和必要的提示。笔者认为即使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的案件,审判人员也应该问明撤诉的具体原因,对针对原告撤诉的原因给予必要的提示和指导,如没有即时履行的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等等。
(四)要避免重复起诉现象的发生。在提倡调解结案的同时,法官不能盲目地为了提高调撤率而劝当事人撤诉后再起诉。这样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浪费了审判资源,还会造成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也不应出现利用当事人暂时不懂得法律程序而劝当事人撤诉,第二次立案后,当事人一方一旦败诉,会将败诉的责任转嫁到法院身上,造成上访案件产生。
(五)审判人员要善于把握撤诉。有些案件由于当事人掌握法律知识程序不够对案由和诉求把握不准,案件的新型疑难性,案件事实的复杂性,证据不全的困难性,可能造成案件难以审理,这种情况下如果盲目裁判就可能引发当事人的不理解和不满,法官应站在为当事人着想的角度,积极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客观对审理情况加以分析,认真做好释明工作,履行引导诉讼的职责,使当事人正确认识案件存在的问题,主动撤诉,做好充分准备再行起诉,确保案件公正处理,妥善解决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