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审判实务 -> 案例研讨

蹋陷井盖绊伤行人责任谁来负

  发布时间:2010-10-12 08:24:40


    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历经四年多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经过一审、抗诉再审、重审、二审后,终于圆满审结。被告牡丹江市公路桥梁排水总公司赔偿原告张小伟(化名)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4,731.11元;被告牡丹江市道路维修养护管理处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20日晚,原告张小伟骑自行车经过牡丹江市爱民区兴中路原林业党校附近时,因天黑路灯不亮,自行车的前轮扎进塌陷的排水井内(路面高度与井盖塌陷处相差20厘米),致使原告张小伟颌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右侧髁颈骨折,住院16天。为此,原告张小伟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排水公司给付各项费用共计25,004.11元。法院审理认为:排水井是地下建筑,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后被告上诉,检察院撤诉。经过再审认为,原告张小伟骑的自行车前轮轧进锯齿形状路面及塌陷的排水井处属于两种混合过错并存,系多因一果所致,即排水井管理人与城市道路管理人同为责任人。故依法做出如上判决。案件判决后,二被告均提出了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的公正终于给了张小伟一个满意的答复。


关闭窗口